垃圾處理費每季度返還一次
本報訊(記者 黃仕忠)去年9 月1 日起市區范圍內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后,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就重復收費問題之間矛盾不斷。近日,市城管局與市財政局作出決定,為避免重復收費,確保物業小區衛生保潔工作正常開展,從收取的垃圾處理費中返還部分經費給物業管理單位。
據介紹,物業小區保潔費返還標準為:按每戶6 元標準返還。各物業公司應按實際繳交水費住戶數報市城管局,由市城管局核實后登記造冊,并由城管局向市財政局請撥資金返還給相關物業小區服務公司。返還時間為從市區垃圾處理費征收之日(2010 年9 月1 日)起返還,原則上每季度辦理一次。
市城管局指出,實施返還衛生保潔費用后,各物業小區服務公司應按規定在物業管理費中扣除與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相關的費用(標準為6 元/月/戶)。在收到返還的保潔費后,物業服務公司應立即將已收取的與垃圾、運輸、處理相關的費用退還給住戶(標準為6 元/月/戶)。
市城管局強調,對收到返還保潔費后,不扣除或不退還與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相關的費用給住戶的物業小區服務公司,一經查實將取消其返還款,并承擔相應的責任。返還的保潔費應專項用于物業小區的衛生保潔工作,不能挪作它用。否則,一經查實將取消相關物業小區服務公司的返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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