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再次降低法律援助門檻讓低收入者也能打得起官司
本報訊(記者 黃仕忠)記者從市法援處獲悉,《廣東省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規定》從1 月1 日起實施。按新規,我市將再次降低法律援助的門檻,讓低收入人群也能打得起官司。
據了解,新規規定了十四種免予經濟狀況審查,包括享受五保戶、特困戶救濟待遇的;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被政府列為扶貧對象的;被工會組織認定為特困職工或者建立特困職工檔案的;被婦聯組織認定為單親特困母親家庭的;被殘聯組織認定為困難殘疾人家庭的;重度殘疾且無固定生活來源或者一戶多殘的;因民事訴訟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且獲得批準的;持經濟困難證明材料申請并獲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內再次申請法律援助的;根據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應當視為經濟困難的;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糾紛而申請法律援助的,免予經濟困難審查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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