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體報道“墓地使用期限為20年”,民政部澄清: 墓地使用期限為50年或70年
本報訊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前天表示,墓地使用期限與其土地性質和使用年限有關,一般為50 年或 70 年。近期,有媒體報道稱“墓地的使用期限為20 年”,這種提法存在誤區。
據介紹,墓地使用期限與其占用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致,所謂“20 年”的說法不是指墓地的使用年限,而是指護墓費以20 年為一個繳費周期,只要按期交納護墓費用,即可繼續使用墓地。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延長,其土地上的墓地使用年限應自動延長。
這位負責人表示,按照《公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經營性公墓的護墓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20 年,這是從保護群眾利益和方便群眾繳費的角度提出的限制性繳費周期。購墓者在簽訂墓地使用協議時,一定要確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護墓費的繳納周期、價格以及各自的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對不履行協議的一方,另一方有權根據協議的約定進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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