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首部《社會保險法》實施給百姓生活帶來諸多利好
7 月1 日,新中國建立以來的首部“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正式實施。
由于這部法律涉及每個人的利益,因此又被稱為“民生大法”。
那么,該法實施后會給百姓生活帶來哪些利好?日前,本報邀請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副主任刁桂軍對該法條款結合相關案例進行解讀。
失業人員免費參加醫保
案例:半年前,李女士的公司因經營不善倒閉了,她由此成為按月領取失業金的失業人員。不幸的是,一直體弱多病的她被診斷出染上了乙肝病毒,需長期注射治療,但在失業期間的她一直沒交醫保,現在每天都在為醫療費發愁。
解讀:《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據該法規定,李女士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個人不再繳納醫療保險費,但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報銷的醫療費用也不再打折。當然,李女士享受此待遇的前提條件是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
先行墊付告別“傷無所醫”
案例:參保人張小姐在上班的路上因遭飛車黨搶劫而導致全身多處骨折,必須住院治療。但搶劫者逃逸,公安機關還在偵查,其住院的醫療費用,該誰來負責呢?
解讀:按照以往的情況,張女士的家屬只能三番五次去單位找領導協商或者詢問公安機關有無破案。《社會保險法》實施后,這些原由單位報銷的醫藥費,可以由醫保基金先墊付,然后由醫保中心向單位追償。因為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參保患者墊付負擔減輕
案例:很多參保者都遇到過這樣的情況,就是當事人或者親屬得了重病要住院,在住院期間,高昂的醫療費用也只能先個人墊付,如果資金困難還得東借西湊,有不少患者因此而耽誤了最佳治療時期。
解讀:《社會保險法》實施前,醫療保險費用都是過后結算,一些費用需要患者或親屬先行墊付。但現在,為了緩解個人墊付大量醫療費的問題,《社會保險法》第29 條明確規定,對參保人員就醫,按照規定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這樣直接結算不僅減輕了參保人員墊付的負擔,也減輕了報銷路途往返的麻煩。《社會保險法》還規定今后將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也就是說,即使在河源參保,今后去廣州看病,身上也不需要帶很多的錢,在廣州同樣可以實現異地結算。
工傷保險基金先支付
案例:在某公路工程公司打工的邱大叔在施工時因鋼筋架倒塌被砸傷,面對10 余萬元的醫療費,工程承包商卻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邱大叔為此不得不四處籌錢治療,最后通過法律手段用了長達4 年的時間才追回工傷賠償。
解讀:《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了工傷保險基金實施墊付追償制度。也就是說,一旦發生工傷事故,所在用人單位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時,工傷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先支付,保障受傷職工及時就醫,但所在的用人單位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醫療費異地報銷不是夢
案例:28 歲的江西贛州人吳先生在河源打工已有兩年多了,按照他現在月平均工資3000 元算,他每月需繳費240 元,吳先生擔心:“我回老家工作的話,是不是白交了?”
解讀:《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不僅如此,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同樣,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系也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見習記者 吳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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