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假期不能以調休代替加班費
國慶長假結束,有些加了班的勞動者反映單位不會全額支付假期的加班費,而是以節后補休等方式代替。對此,勞動保障部門指出,在10月1日至3日這3天法定假日里,采用事后調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資,這是不合法的。
按《勞動法》及配套法規的規定,國慶7天長假中,10月1日至3日是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向在此期間加班的勞動者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并且不得以調休等方式代替。
10月4日至7日為勞動者法定休息日,如果用人單位在此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而且,加班工資的基數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但不少打工者反映,能按時拿到工資就算不錯了,3倍的加班工資想都沒想過。
(據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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