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正式實施
本報訊(記者 張濤 通訊員 李錦文)在今年的“春風行動”中,我市開展了相關新勞動條例的宣傳活動,以新修訂的《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最為引人關注。昨日,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新修訂的《條例》自2012 年1 月1 日起實行,今年起,我市所有的工傷認定都將依據新的《條例》進行。
在采訪中,不少企業職工表示,對新修訂的《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不是很清楚,遇到問題也不知道如何解決,他們對社保、醫保、事故賠償等方面非常關注。據介紹,新修訂的《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比原條例增加了10 條、修改條款66 條。新條例增強了工傷保險待遇的保障功能,率先建立了工傷康復管理制度,并解決了工傷保險中的一些實踐問題。
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說,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增加了對職工利好的消息。比如,死亡待遇從原來的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的60 個月調整為按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的20 倍,這樣的調整讓因公死亡的待遇比原來增加了近30 萬,從原來的11 萬調整到目前的接近40 萬。《條例》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提高至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 倍,2010 年我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大概是1.9 萬多元,以2 萬元計算,2 萬元×20 倍=40 萬元;而原來的補助金標準是所在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 倍,以2000 元計算,2000 元× 60 倍=12 萬元。也就是說,比2011 年《條例》中規定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提高了近30萬元。
據悉,這次新修訂的《條例》還明確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認定為工傷。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搶救治療,并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驗證的,也視同為工傷。
另外,《條例》也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傷殘級別增加1 個月至3 個月本人工資;而對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受聘時因工作受傷的賠償問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參照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有關費用,也可以依法通過民事訴訟方式解決賠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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