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加班稅”需要“人情味”?
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關于加班工資不是國務院規定的免稅津貼,需要繳納個稅的解答經媒體報道后,成為網絡熱點,引起網民的廣泛熱議。有評論說個稅征收能否有點“人情味”。
筆者理解公眾在這一問題上的擔憂和質疑,畢竟,征稅是對居民私有資產的無償占有,誰愿意將自己的私有資產拱手相讓呢?特別是犧牲休息日得到的加班工資補貼。但是,征稅該堅持的原則一定要堅持,比如法制原則。我們的網友和媒體切忌不能呼吁征稅執行機關(稅務總局是國家的執行管理機關)在實際征稅中出現所謂的“人情味”,以“酌情征稅” 而害了稅收法制原則,損害人民利益。因此,對“加班稅”,更應該從稅收立法和解釋角度,通過媒體輿論吁請“有權機關”做出正確解釋,而不是呼吁征稅機關“手下留情”。
首先,依法治稅是稅收工作的靈魂。任何征稅活動都應在法制的框架內運轉,都應該按照稅收法律規定的程序和原則課稅。目前在立法層面沒有對加班工資定性為免稅收入的情況下,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以問答形式作出的“加班工資征稅”是符合稅收法制原則的。但從大范圍來看,目前我國現實情況是很多稅收實體法從立法源頭上就沒有達到稅收法制的要求。比如開征的16 種單行實體法,只有《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和《車船稅法》是稅收法律。其它的都是國務院暫行條例,有的甚至暫行29 年,比如目前我國第一大稅種增值稅。根據《憲法》和《立法法》規定,涉及對非國有資產的征收必須由全國人大立法。暫行條例征稅不僅讓稅收法制原則大打折扣,而且造成國家的征稅權力沒有受到限制和制約,稅收大幅度增長。2011 年 22.6%且明顯高于9.6%GDP 的稅收增幅就是明顯的例子。因此,從根本上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就是加強和深化稅收法制原則,確保所有的征稅活動都在法律的框架內行使,征稅權力受到約束。
其次,是否征收“加班稅”,事關稅收法律解釋,是立法層面的問題。我們知道,稅收立法并不能窮盡所有經濟生活現象。比如“加班稅”,在《個人所得稅》立法和修訂的時候并沒有出現和注意到這一問題,因此沒有進行規定。但當稅收征管實踐遇到這一新問題時,稅收立法部門就應該及時進行專門解釋,特別是對于加班工資是否屬于國務院的“特別規定”,雖然不涉及稅收基本法律要素變動,但由于牽扯《勞動法》等重要法律執行,因此國務院或者相關職能部門應該做出準確解釋。這點,“房產加名稅”由征收到免征解釋是很好的前車之鑒。
最后,從收入性質來說,加班補助收入與國務院“特別規定”所列收入具有相似性,因此大家產生爭議。當然,目前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以“問答”形式作出的回應,我們只能作為熱點話題出現的源頭,解決問題的導火索,并不具有解釋權屬性,目前還不能作為征稅的依據。同時,即使是國家稅務總局解釋,也是以總局名義作出,而不是內設機構。因此“加班稅”征不征,目前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的解答不能算。當然,“加班稅”熱點問題是從2 月21 號出現的,還不到兩天時間,所以有關方面還沒作出解釋和回應也情有可原。對此,我們要耐心等待,以理性心態吁請和期待。
李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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