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地塊搭建起大棚生產冒牌卷煙 3名“股東”被判刑
本報訊(記者 黃仕忠 通訊員 源法宣)日前,源城區法院依法對一起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件作出一審宣判,對方某鵬、江某權、鄔某平3 名被告人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兩年、一年零二個月、一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50000元、80000元、60000元。
經審理查明,2011 年5 月,被告人方某鵬伙同陳某順(外號“老宋”、在逃)、方某榮(在逃)等人共同出資150000 元在源城區源南鎮白田村大塘埔小組桂山農場狐貍凹租用白田蔡家莊蔡建寧的地方搭建大棚廠房、宿舍、辦公室,購置了兩條生產假煙的生產線(組裝的卷煙機、接裝機各2 臺)用于加工、生產假煙。同年6 月中旬該廠開始生產假煙,聘請被告人江某權負責看守假煙加工場周邊的安全、不準陌生人進入廠房范圍內、開車接送“股東”進出,聘請被告人鄔某平在廠外圍、必經路口負責望風、不準陌生人、車輛進入廠區。2011 年7 月19 日,源城區公安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警察在生產現場抓獲三被告人,繳獲組裝卷煙機、接裝機各2 臺、煙絲3.464 噸、濾嘴棒(半成品)150 萬支、白乳膠303 公斤、印字水松紙13000 公斤、煙支(假冒雙喜經典、白沙、紅梅、紅槐)405 萬支。
法院認為,被告人方某鵬、江某權、鄔某平無視國家法律,為圖不法之財,生產、銷售偽劣煙草專賣品,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公訴機關指控三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公訴機關指控現場繳獲組裝卷煙機、接裝機、煙絲、煙支等物品共計價值人民幣 1647359 元,其中組裝卷煙機、接裝機各2 臺價值共240000 元。
被告人方某鵬出資,并占有股份,且分工負責運送假煙安全,是主犯,被告人江某權、鄔某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三被告人行為是犯罪未遂,且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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