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指出不避讓校車記6分
本報訊 嚴管大中型客貨車司機,吸毒駕車“零容忍”,“新手” 撞死人倒查考試發證民警的責任,不按規定避讓校車記6 分。前天公安部修訂并發布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 123 號,以下簡稱123 號令)中,明顯加強了對大中型客貨車司機的管理,并提高了涉及校車等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123 號令中,關于校車駕駛人管理的內容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規定將于 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23 號令對交通違法行為提高處罰力度的有:將未懸掛或者不按規定安裝號牌、故意遮擋污損號牌等違法行為記分由6 分提高到 12 分,將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等違法行為記分由3 分提高到6 分。同時,考慮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已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5 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取消了原醉酒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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