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食品出問題網站先賠合理嗎?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送審稿》規定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并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未履行法定義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并先行賠付。網購食品出現問題,網站先賠的要求是否合理,引發網友熱論。
正方:是網購食品的“權益險”
如果食品銷售者所在的網絡交易平臺能夠就問題食品承擔連帶責任,能夠向消費者先行賠付,就相當于給消費者網購食品加了一道“權益險”。比之分散、經營不穩定、責任意識參差不齊且身份模糊的網絡食品銷售商,網站經營更穩定、實力更強、身份信息更明朗、承擔責任的能力也更強,消費者找網站維權也更容易,網站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給消費者維權提供了更好的保障。此外,還能夠倒逼網站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把好準入關、日常監管關,積極清退不符合標準的食品經營者或者有經營瑕疵的食品經營者,積極向出售問題食品的經營者追償。這樣,就能夠有效凈化網絡食品市場,提升食品安全水平,降低食品安全風險,就能夠從根源上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李英鋒
——摘自《燕趙晚報》
反方:網購平臺先賠還需界定
從確保食品安全和促進交易安全上考量,“送審稿”要求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是完全應當的。但這一要求仍然空泛,還需進一步細化和限定。而要求第三方平臺 “應當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也嫌過于籠統和模糊。像淘寶這樣的第三方平臺,本身并不生產食品,而只是為商家和消費者提供了一個可交易的網絡虛擬集市,它是否有必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安全法的修訂,除了應厘清平臺、店家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之外,更應細化違法責任的承擔方式,讓既定的規則能夠落到實處。“送審稿”規定的是平臺先賠付,是附條件的連帶責任,即只有在平臺“未履行法定義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才應先行賠付。這里的“法定義務”,無疑也有進一步具體化的必要。
王云帆
——摘自《京華時報》
欄目主持: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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