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將人撞傷之后駕車逃逸 法院判決賠償28萬多元
本報訊(記者 梁小鴻 通訊員 賴云婷)開車將人撞傷,不但沒有下車救人,反而駕車逃逸。受害者為討公道,將肇事者告上了法庭。日前,源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決,肇事者及保險公司向受害者賠償共計285811.57 元人民幣。
據了解,2013 年3 月5 日0 時 37 分許,原告戴某在行至市區寶源橋頭路段時被被告小晨(化名)駕駛的小型越野客車撞倒在地,事故發生后,被告小晨不但沒下車救人,反而駕車逃逸。原告受傷后被送往市人民醫院救治。
經源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經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江北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小晨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法院予以采信。原告為非農業戶口,依照相關法規和標準,原告戴某的經濟損失共計10 項,合計人民幣達285811.57 元,源城區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其次,按照法律的規定,被告人保河源分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共賠償原告共計 120000 元。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的165811.57 元,按照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由被告小晨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減除已支付的83000 元,被告小晨仍應賠償原告82811.57 元。小晨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依照小晨與被告太平洋保險河源支公司簽訂的合同約定,原告請求被告太平洋保險河源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源城區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決被告人保河源分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120000 元;被告小晨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82811.5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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