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給他人賺取利息 不料差點連本金都要不回來
本報訊(記者 梁小鴻 通訊員 賴云婷)借錢他人,收取利息,沒想到連本金都要不回來。日前,源城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江某還原告高某借款20000元及利息。
據了解,2009 年1 月,原告高某在被告江某的擔保下,借給了肖某夫妻倆20000 元現金,合同約定原告高某借給肖某、劉某20000 元,借款利息每月給付600 元,未約定借款期限。借款方的借款由擔保人江某作連帶責任擔保,如借款人不按期歸還本金時,由江某為借款方償還本金和逾期利息。借款后,肖某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高某支付了6 個月利息 3600 元。后因肖某、劉某下落不明,原告高某訴至法院。源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江某為肖某、劉某向原告高某借款提供擔保的事實,有原告高某出具的《借款合同》予以證實,事實清楚,予以支持。結合本案的證據及事實,遂判決江某應在本判決生效后10 日內償還高某借款200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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