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20年來首修訂 消費者被欺詐或獲3倍賠償
消費者被欺詐或獲3倍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年來首次修訂:草案明確經營者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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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在京舉行,會議審議旅游法草案、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消法草案)等。其中,消法草案加大對欺詐行為的懲罰力度。
消法規定欺詐行為須加倍賠償(即1+1賠償)。此次修訂,這一條款或將調整為“1+2”賠償,即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兩倍”。此外,擬設立賠償數額下限“500元”。
消法草案
消法修改擬引入 “公益訴訟制度”
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這意味著在我國實施已經近20年后,隨著人們消費方式、消費結構和消費理念的巨大變化,這部法律的修改進入實質階段。為了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修正案草案在現有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消費者協會的職能。
強化消協作用
引入“公益訴訟制度”
根據草案規定,新增的消費者協會的職能包括: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引導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合理消費,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
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草案規定,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一規定,與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相銜接。修改后的民訴法首次明確了“公益訴訟制度”,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明確監管部門職責
收到申訴書后七日內作處理
消法草案進一步明確了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經營活動的監管職責,以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草案從以下幾個方面作了補充和完善:
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應當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并向社會及時公布抽查檢驗結果。有關行政部門抽查檢驗中發現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存在缺陷,可能對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采取停止生產、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消除危險的措施。
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的,該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七日內,作出處理。
相應加大對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如經營者有“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等十種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且相關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視情節加大處罰力度,將現行法律中“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修改為“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把現行法律中“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強化廣告經營者責任
發布虛假廣告多環節須擔責
草案還強化了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的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在作草案說明時介紹,從行為后果看,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食品藥品的虛假廣告,對消費者造成的損害更為嚴重,應當強化其責任。
據此,草案增加規定:“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食品藥品等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規范格式條款
經營者“霸王條款”有望遏制
針對消費者呼聲強烈的,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減免自己的責任、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規范了消費領域的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例如生活中常見的保險合同、車船票、飛機票等。格式條款在金融、電信、供水、供電等領域廣泛應用。
草案根據合同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規定: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應當以明顯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草案同時明確: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旅游法草案
門票不能說漲就漲 應提前半年公布
正當湖南鳳凰古城收取門票一事引起公眾廣泛關注之時,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23日審議的旅游法草案將焦點對準景區門票,強調景區門票價格不能說漲就漲,應嚴格規范程序。
景區隨意漲價應加限制
旅游法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收費和景區內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的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審議中,一些常委會委員提出,現在一些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隨意漲價的問題突出,應當加以限制。草案明確規定,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公布。
治理頑疾“零負團費”
草案中涉及社會上反映強烈的旅游市場秩序混亂和旅游者維權難等問題,特別是如何治理“零負團費”現象,成為各界關注焦點。讓廣大旅游者深受其苦的“零負團費”問題,既為社會各界所詬病,也是旅游法草案一審、二審中常委會委員關注的焦點。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購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旅游安全大于天
草案對旅游安全高度重視,專門作了規范。草案提出,景區不符合開放條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區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符合開放條件,并處以相應罰款。景區在旅游者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未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未及時采取疏導、分流等措施,或者超過最大承載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草案對旅游主管部門玩忽職守等行為的處罰,也作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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