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入刑”正式實施3年 市區有120人因醉駕獲刑
2011 年5 月1 日,“醉駕入刑”正式實施,凡是醉酒駕駛機動車輛的,以危險駕駛罪論處,最高面臨6 個月的拘役。3 年多來,河源市區出現哪些醉駕現象?“醉駕入刑”是否遏制了醉駕行為?日前,記者從源城區人民法院了解到,“醉駕入刑”后,該院共審結該類案件119 件,判處罪犯120人。其中,2011年5月-12 月16人,2012年44人,2013年40 人,2014年1月-6月20人。
2011 年5 月1 日,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八)》和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實施,進一步加大對酒后駕車的處罰力度,醉酒駕車被正式寫入刑法,涉嫌醉酒駕駛的人員將面臨刑事處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則明確了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從統計數據來看,市區因醉酒引起的危險駕駛罪案件數量相對平穩,但較同期交通肇事罪案件高出兩倍多,還是有不少車主心存僥幸,鋌而走險。源城區人民法院法官表示,現在國家用法律手段抑制酒駕很給力,有震懾作用,但說到底,禁止酒后駕車主要靠司機自覺。特別提醒駕駛員,在嚴峻的法律面前,學會克制自己,規范自己的駕駛行為,必須謹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確保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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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詳解醉駕典型案例
“醉駕入刑”實施3 年多,其威懾力與公信力正逐步顯現。為教育警醒廣大駕駛員自覺抵制酒后駕駛,推動良好社會風氣的形成,日前源城區人民法院選取一些典型醉駕入刑案例,并作出評析,希望能引起公眾的重視與思考。
案例一: 醉駕摩托車同樣危險
案情:2011年12月,高某酒后駕駛無牌摩托車經205 國道由埔前往河源市區方向行駛至嘯仙中學路段時,與一行人發生碰撞,造成行人受傷的交通事故。經檢驗鑒定,高某送檢的血液中乙醇含量達160.57 毫克/100 毫升。法院經審理,判處高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法官點評:醉駕摩托、助力車也犯罪。在審判實踐中,從駕駛機動車類型上看,過半數酒駕行為有摩托車身影,主要原因是摩托車仍是市民出行的主要工具,不少摩托車醉駕司機認為騎摩托車速度慢、行駛距離短、容易操控,喝點酒沒問題,甚至有人認為摩托車沒有小汽車危險,酒后駕駛摩托車不算犯罪。按照有關規定,生活中常見的電動車(助力車)、機動三輪車等一旦超過非機動車標準、達到機動車標準的,也要按照機動車來管理。因此,必須認識到酒醉駕駛摩托車、超標電動車(助力車)與酒后駕駛汽車同樣危險,同樣是犯罪。
案例二: 醉駕肇事逃逸再撞人
案情:2014 年1 月,呂某無證駕駛無號牌三輪摩托車沿市區長塘路往紫金方向行駛時,在東江大橋中段與一自行車相撞,造成騎車人和自行車搭載人受傷。為逃避責任,呂某駕車逃逸,在橋頭又撞傷一行人,后被趕到現場的交警控制。該起交通事故共造成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一人受傷和摩托車損壞。經抽血檢驗,呂某血液酒精含量為 131.96 毫克/100 毫升。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呂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鑒于呂某認罪態度好,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判處呂某拘役3 個月,并處罰金1000 元。
法官點評:取得諒解可從輕處罰。審判實踐中,血液酒精含量是決定醉駕量刑的主要依據,但如存在自首、主動報警、發生事故后積極搶救傷者、如實交代犯罪事實、能夠積極賠償或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法定、酌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法官依法可以從寬處罰。案中,呂某交通肇事逃逸后再撞人,按規定應從重處罰,但主動認罪、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被依法給予從輕處罰。因此,出現醉駕行為的,駕駛人應當盡快到公安機關自首,如實交代犯罪事實;造成交通事故的,應當及時搶救傷員,保護現場。
案例三: 醉駕倒車成危險駕駛
案情:2012 年4 月,曹某在市區205 國道某大排檔酒后準備駕車離開,在倒車時與另一小車發生碰撞,并由此引發雙方車主爭執斗毆。經抽血檢驗,曹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 263.71 毫克/100 毫升。法院經審理認為,曹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4 個月,并處罰金 2000 元。
法官點評:深度醉酒等情節要重罰。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按照《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行為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 毫克/100 毫升以上是入罪標準。同時,該意見規定具有“血液酒精含量達到 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情形的,從重處罰。從審判實踐來看,血液酒精含量超過200 毫克/100 毫升的被告人一度超過4 成,在深度醉酒狀態下駕車,其危害性不言而喻。案中,曹某血液酒精含量達263.71毫克/100毫升,依法給予重罰。
本報記者 梁小鴻 通訊員 雷江輝 李振華 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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