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伙后第3個月起才繳物業費 他了解后討回多繳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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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樓意味著很快就能住上新房子,這對于程先生一家來說是件大喜事。不過,入住了市區越王大道某小區快5 年之后,程先生才了解到,原來在收到入伙通知書后的第3 個月才需要繳納物業管理費,而其在入伙當月即開始繳納。之后,他向該小區物業管理公司以及市物價局進行反映。程先生是否能如愿得到維權呢?本報記者對此進行了走訪。
業主: 入伙當月即繳物業費
2009 年,程先生一家在該小區購買了一套房子。2009 年9 月份,他收到小區開發商發來的交樓通知書。程先生一家很快簽了交樓通知書,并按照物業管理公司規定,預繳了包括2009 年9 月份、10 月份在內的半年物業管理費。
近期,程先生卻從朋友口中了解到,按照有關文件的規定,業主收到開發商交樓通知書之后入伙、入住,前兩個月不需要繳納物業管理費,第3 個月才需要正式繳費。上個月,程先生曾找到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并向工作人員提供了有關文件內容,要求物管將交樓之后收取其的前兩個月物業管理費退回給他。物業管理公司工作人員拒絕了程先生的要求,稱該小區一直都是業主簽訂交樓通知書之后就開始收取物業費。
物業: 經協調承諾退物業費
物業管理公司拒絕退費之后,程先生向市物價局反映了這一情況。隨后,市物價局工作人員立即著手介入,并找到程先生與該小區物業相關負責人進行協商。經過多日走訪與協調,前日上午,市物價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已承諾退還兩個月的物業費給程先生,“現金退還或者作為物業費代扣形式,這個他們雙方自行商量后可執行”。
之后,記者電話聯系了該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的相關工作人員。對方告訴記者,此前該小區交樓之后,他們按照公司與業主簽訂的物業服務協議規定,從簽訂交樓通知書當天起,收取業主物業管理費用。該工作人員也坦言,業主交樓后,物業公司需要保證業主房子的安全和其他的公共服務,這其中已經包括了對業主提供的物業服務,所以他們認為交樓后需要交費,并不知市物價局在先前發文規定了該項內容。“物價局也介入了,如果我們查到有多收業主的,核查之后該退多少就退多少。”工作人員這樣告訴記者。
部門: 入伙后第3個月繳納
針對這一問題,市物價局工作人員介紹,根據我市物價局2008 年發布的第43 號文件《關于加強河源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業主自領取符合法規的入伙通知書后第3 個月起,應全額繳交物業服務費;未售出的空置物業由開發商全額繳交物業服務費。工作人員解釋,“根據這個規定,業主前兩個月是不用交物業管理費的,簽字后的第3 個月才正式繳費。”
此外,針對目前我市一些小區業主正式交樓之后,物業管理公司讓業主預繳物業管理費的做法,工作人員也表示,“業主與管理方如果有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協議,雙方同意預交物業費的做法也是可以的,不過前提是不能收取前兩個月的物業費。”
現狀: 各物業收費方式不一
“業主自領取符合法規的入伙通知書后第3 個月起,應全額繳交物業服務費”,對于這項收費規定,我市部分物業管理單位以及業主們是否了解?在走訪過程中,記者了解到,我市部分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收費不一,而業主們對該項規定內容也并不熟悉。
市區時代花園小區物業管理公司一名工作人員介紹,該小區業主在與開發商簽訂交樓通知書之后,開發商已免去業主兩個月的物業管理費,而對于這項規定,該公司工作人員也曾組織工作人員學習,至于是哪一年發布的文件,他卻不得而知。
記者咨詢了市嘉和居花園小區售樓部一名工作人員,工作人員表示,目前業主們購房之后簽訂交樓通知書,可免去一個月的物業管理費。而部分小區物業管理方也采取統一時間收取物業管理費的做法,據黃女士介紹,今年她購買了一套房子,并在5 月份交樓,不過小區開發商則要求業主集中在今年6 月份統一繳納物業管理費。對于該項規定,黃女士與記者隨機采訪的7 位市民都表示并不知情。
本報記者 吳奕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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