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伙后第3個月起才繳物業費 但有協議在先那就不同
本報訊(記者 吳奕鎮)7 月9 日,本報曾報道家住越王大道附近的程先生2009 年購買了一套房子,在交房后就開始繳納物業管理費,之后程先生得知根據相關文件規定物業管理費可以在交樓后第3 個月起才正式繳納,通過維權,最終程先生終于要回五年前多繳納的兩個月物業費。(詳見http://www.hynews.org/news/2014/0709/article_38298.html)不過,日前,家住市區某小區的劉女士等業主卻向記者反映,他們也向小區物業管理處申訴要回繳納的物業費,但卻遭到拒絕,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據業主劉女士介紹,在本報刊發上述報道之后,該小區部分業主得知我市物價部門曾出臺“交樓后第3 個月才需要正式繳費”這一規定,便攜帶本報報紙來到小區物業管理公司交涉,并提出退還業主們交樓后前兩個月繳納的物業管理費的要求,但卻遭到物業管理處的拒絕。“我是2012年11月份買的房子,之后交了3個月物業管理費,”劉女士表示,“但物業管理處說2008年市里面出臺的文件,2009年就改了規定。”
隨后,記者聯系了該小區物業管理工作人員,工作人員表示物業管理處根據2010 年出臺的《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文件第十六條規定:“物業買受人應當在建設單位交付物業后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而業主購房后也簽訂了服務協議,服務協議中有規定交房后第一個月起即要繳納物業費。
對此,市物價局收費管理科有關負責人表示,該小區根據我省 2010 年出臺的文件規定,并與業主簽訂服務協議,只要服務協議里面涉及有“購房交樓起即要交納物業費”規定,即可按照合同進行,與我市出臺的這一規定并不存在矛盾。該負責人還說,先前程先生所購買的房子為2009 年,在此之前廣東省有關文件并未出臺,只能按照我市2008 年出臺的《關于加強河源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收費規定,而2010 年省文件出臺之后,業主們買房后與物業管理公司如沒有簽訂服務協議約束,即仍按照我市出臺的文件進行收費,一旦簽訂有“購房交樓起即要交納物業費”的服務協議,收費即需按照省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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