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瘋傳“小區停車費不用交”物價部門釋疑
近日,一則名為“今天我才發現小區停車費是不用交的”的帖子在微信朋友圈瘋傳。該帖子的主要觀點是,車位屬于業主共有,物業無權收費。對此,不少網友紛紛“點贊”,表示自己“原來白交了這么多年的小區停車費”。
那么,小區停車費到底該不該收呢?廣東法開律師事務所鄒光彬律師認為,車位歸屬要視具體情況而定,業主的確對小區內的道路等共有部分享有權利,但為了彌補沒有車輛的業主的利益,支付費用是合理的。鄒光彬律師表示,小區收取的停車費用要用于養護維修小區道路和停車設施、改善共用設施設備等。
網友:強行收費屬于違法行為
連日來,有不少微信朋友圈的好友都在轉發“今天我才發現小區停車費是不用交的”的帖子。發帖網友從物業公司憑什么收停車費、物業公司收停車費的主體合法性等方面進行論證,認為小區公用場所屬所有業主的共有財產,并非物業公司所有,未經審批物業公司更無收取停車費的權利,強行收費屬于違法行為。
記者查看帖子發現,該消息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該網友還介紹,“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從上述規定,該網友得出小區物業不能收取停車費的結論,因為“根本就不是你(物業)的東西,你憑什么收取使用費”。
該網友寫到,收取停車費基本有兩種性質:一為土地使用費;二為保管費用。物業公司沒有土地所有權,無權收費,物業和業主沒有簽訂委托服務合同,物業沒有為車輛本身提供服務,也不能收費。“物業公司是全體業主雇傭的小區服務單位,哪個部門或個人賦予你向不屬于你的用地收取停車費?”帖子提出,如要收費,需出示“停車場許可證”、“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的許可和相關批文”、“小區公共收益分配方案”。
律師 :網友說法是斷章取義
小區停車費到底該不該收呢?廣東法開律師事務所鄒光彬律師表示,開發商通過出售、附贈或出租的方式提供車位給業主或其他人員,因此其最終權屬主要根據購房合同或其他形式去約定,這類車位、車庫屬于合法取得所有權的業主或其他人員。其所有權人通過管理合同或委托管理服務合同,要求物業管理公司代為管理車輛,向其交付一定的費用,基于合同關系產生權利義務,收取停車費是合法的。
那么,全體業主共有車位,是否意味著業主委托的物業公司就不可以向停車的業主收取停車費呢?鄒光彬律師認為,是可以收取停車費的,因為并不是所有業主都在共有車位停放車輛,所以占用共有場地停車的業主需要交納停車費。也就是說,業主共有并不意味著業主不需要支付停車費,否則對沒有在共有車位停放車輛的業主不公平。鄒光彬律師表示,對于停車費,主要體現兩方面的性質:一方面體現了物業公司對其車輛在停放期間進行了相應的管理,即類似于公共服務收費,車主交納一定的管理費或服務費是應當的。另一方面,包含了車輛停放的場地占用費。車主停放車輛,占用了一定的場地,支付一定的場地占用費,于情于理都說得過去。場地占用費主要用于養護維修小區道路和停車設施、改善共用設施設備等。
鄒光彬律師表示,收取停車費的出發點是為了保障全體業主的公平,這需要制度上的規范和監管上的細化,物業公司絕不能把車位作為賺錢工具,否則就違背了公平的原則。同時,物業公司須做到賬目透明、服務到位,更好地體現公平原則,更好地為業主服務。
物價局 :收取停車費須符合三個條件
“ 必須符合三個條件,物業才能向業主收取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在記者咨詢小區停車費用到底該不該收時,市物價局工作人員表示,收取停車費要符合三個條件,首先是停車場經營者要取得經營資質;其次,物業要接受開發商、業主或業主委員會的委托或服務合同;三是,收費要按照政府指導價范圍內向業主收取。
該工作人員表示,根據《廣東省物價局關于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居民住宅區的停車場所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該工作人員介紹說,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河源市區(含源城區,下同)居民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分三類,一類為室內停車場:按車輛類型,小車、摩托車及電動車基準收費標準分別為165 元/月· 輛、30 元/月·輛;二類為露天停車場:小車、摩托車及電動車基準收費標準分別為80 元/月·輛、20 元/ 月·輛;三類為專人看管的停車場(獨立法人,不屬物業小區配套建設):其中,小車基準收費標準室內 200 元/月·輛、室外150 元/月·輛,摩托車及電動車基準收費標準室內30 元/月·輛、室外20 元/月· 輛。根據規定,收費上下浮動幅度在30%內。該工作人員提醒,如果小區居民發現物業有超出收費標準的現象,可撥打熱線電話12345 進行舉報。
本報記者 戴湄
見習記者 劉影麗 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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