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不得用于宣傳”對我市企業影響幾何
本報訊(記者 戴湄)“中國馳名商標”對于很多市民來說再熟悉不過,隨便走進一家商場超市,都可以看到不少商品外包裝上印有 “中國馳名商標”的字樣。從5 月 1 日起,新修改的《商標法》正式實施,其中“馳名商標”禁止用于宣傳成為不少人關注的熱點。然而,記者昨日走訪市區部分超市發現,仍有很多“馳名商標”產品在銷售。對此,多數消費者表示,商品是否有“馳名商標”, 對他們選購商品影響其實并不大。
新修改的《商標法》規定,從5 月1 日開始,生產經營者不能將 “馳名商標”字樣用于食品包裝、展覽或者廣告宣傳等商業活動,違反此規定的,將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 萬元罰款。昨日,記者走訪市區多家超市發現,仍有不少“馳名商標” 產品在售。在市區某超市,記者在酒類區看到,“汾酒”、“古越龍山五年花雕”、“中國勁酒”等不同品牌酒的外包裝上,均能看到 “中國馳名商標”的字樣。隨后,記者來到調味品區,看到“味事達”、“致美齋”等醬油的外包裝上也印有“中國馳名商標”的字樣。除此以外,一些食用油、紙巾、米粉等品牌的外包裝上同樣能看到印有“中國馳名商標”的字樣。超市工作人員表示,“并未接到關于不能銷售帶‘中國馳名商標’字樣商品的通知,所以還未采取任何措施!
采訪中,有不少市民表示,對于那些標有“馳名商標”的產品往往比較放心,在選擇同類商品時更傾向于標有“馳名商標”字樣的產品。在超市挑選食用油的王先生說:“ 其實有沒有馳名商標不重要,最重要的是要讓市民購買到放心產品,期待新修改的《商標法》能夠起到這樣的作用。”
據了解,目前,我市通過行政認定的馳名商標企業有兩家,分別是“霸王花”和“恒!。對于“馳名商標”不得用于廣告宣傳,是否會影響公司申請認定的積極性? 市工商局工作人員對此表示,不會影響企業申請認定的積極性,因為馳名商標是企業品牌形象及口碑的標識,價值并不限于廣告宣傳,更多的作用在于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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