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信息公示條例 10 月1 日正式實施
本報訊(記者 謝素嬋)昨日,國務院和省分別召開貫徹落實《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電視電話會議。記者獲悉,《條例》將于10 月1 日起正式實施,進一步對企業監管簡政放權,企業在規定時間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主動向社會公示信息,將不再需要工商等部門審核。
《條例》取消了企業年檢制度,建立了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和即時公示制度,企業只需于每年1 月1 日至6 月30 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企業股權變更等即時公示信息應當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 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配合《條例》生效的還包括《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等5 個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作為《條例》的配套監管措施同步實施,加強對企業的事中事后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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