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拉電線易導致安全事故 舉報他人竊電可獲獎勵
供電部門工作人員對違規駁接的電表現場取證。
電力設施是重要的社會公用設施,電力設施是否“安好”,關系著社會和老百姓能否安全正常用電。冬季是用電高峰期,極少數市民私拉亂接電線的做法,不僅對周邊群眾的用電埋下隱患,也極易導致短路、火災事故。為進一步提高群眾依法依規用電意識,打擊違法竊電行為,維護和諧的供用電秩序,營造依法用電、反竊電的濃厚氛圍,本報聯合河源供電局推出反竊電專版,敬請垂注。
竊電行為不可取
竊電指以非法占用電能,以不交或者少交電費為目的,采用非法手段不計量或者少計量用電的行為。記者從市供電局獲悉,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繞越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用電、偽造或者開啟供電企業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故意損壞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故意使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者失效、采用其他方法竊電,均屬于竊電行為。
市供電局工作人員表示,竊電造成的損失和社會危害極大,不但擾亂正常的電力市場經濟秩序,且形成巨大的經濟黑洞,給國家和電力企業造成重大損失。同時,私接電線進行竊電存在很大的危險,因為私拉電線常常要避人耳目,工具、材料等工作條件差,裝線往往不用可靠的線夾,而用鐵釘釘或鐵絲綁,結果磨破絕緣,損壞電線;私拉電線不考慮線徑大小,任意增加用電設備造成過負荷,使電線發熱。而這些情況,極易造成短路、產生火花或發熱起火,有的還會導致燃燒爆炸,甚至引起觸電傷亡事故。
供電部門工作人員在對竊電用戶開具《客戶違約用電、竊電通知書》。
舉報他人竊電可獲獎勵
如果你發現有人竊電,那就向河源供電局舉報吧,舉報電話: 95598,也可以向河源市公安局舉報,舉報電話:110。經查屬實,在查明竊電情況屬實后,供電部門將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據介紹,獎勵金基數為:以供電局查獲的每一宗竊電人接受處理的“竊電本金加上違約金”作為基數進行計算。對只檢舉但不直接參與現場偵查的舉報人,按追回竊電金額的5-10%進行獎勵;對檢舉且直接參與現場偵查、提供查獲重要線索的檢舉人,按追回竊電金額的10-20%進行獎勵;對協助查處的其他有關人員,按追回竊電金額的5-10% 進行獎勵。河源供電局呼吁廣大市民舉報不法用電行為,一起營造良好的供用電環境。
供電部門工作人員對竊電嫌疑用戶的電表進行現場勘查確認。
案例一
擅自在供電設施接線用電
經過前期線損臺區異常分析、排查月用電量異常用戶,2014 年7 月20 日,紫金供電局組織線損管理、用電檢查、抄核收管理人員對龍窩供電所高線損臺區進行突擊檢查,在龍窩光明村委公變檢查時,發現用戶鐘某某在供電線路上直接接線入戶內。檢查人員立即拍照取證、核定容量,并與用戶聯系。經過對用戶詳細的用電檢查,確定該用戶存在竊電行為,竊電方式是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在事實與證據面前,鐘某某對竊電行為供認不諱,并在用電檢查工作單上簽名確認。
法規鏈接: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的,所竊電量按私接設備額定容量(千伏安視同千瓦)乘以實際使用電量計算確定”,經計算,供電部門對該用戶追補電量1210 千瓦時,追補電費774.54 元,違約使用電費 2323.62 元。
案例二
繞越用電計量裝置用電
2014 年7 月15 日,紫金供電局鳳安供電所接到群眾舉報,稱鳳安鎮橫排村用電客戶甘某有竊電行為。鳳安供電所接到舉報后,立即組織用電檢查人員現場勘查,發現甘某在電表1 號接線端前,引線穿過電表箱底殼及墻到屋內,構成了繞越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用電的竊電行為。
法規鏈接: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繞越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用電的,其竊電量以計費電能表標定電流值所指容量計算”,經計算,共對該用戶追補電量1987 千瓦時,追補電費1345.2 元,違約使用電費4035.6 元。同時,按照《廣東電網公司對檢舉、查獲竊電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有關單位和人員的獎勵辦法(修訂)》的規定,給予了舉報人一定數額的獎勵金。
案例三
故意使用電計量不準或失效
2014 年某月某日,河源供電局聯合源城供電局、市公安部門組成檢查組來到某工廠前。此前,源城供電局通過計量自動化系統監測數據,發現該廠用電存在異常。經過現場的仔細勘查,發現該用戶在高壓計量箱A 相用金屬銅線短接竊電,屬于故意使供電企業用電計量不準或失效進行竊電。經過現場取證和鑒定,最終確認該廠竊電金額約11 萬元,除此之外,還依法對該廠追繳了違約使用電費。
法規鏈接: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供電企業對查獲的竊電者,應予制止并可當場中止供電。竊電者應按所竊電量補交電費,并承擔補交電費三倍的違約使用電費。拒絕承擔竊電責任的,供電企業應報請電力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竊電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供電企業應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供電部門工作人員對嫌疑電表現場檢測。
鏈接
哪些行為屬于違約用電?
據市供電局工作人員介紹,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違約用電行為包括: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擅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私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擅自使用超過計劃分配的用電指標用電;擅自使用已在供電企業辦理暫停手續的電力設備或啟用供電企業封存的電力設備;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管理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企業調度的用戶受電設備;未經供電企業同意,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將備用電源和其它電源私自并網。
違約用電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正常供用電秩序的行為,屬于違約用電行為。供電企業對查獲的違約用電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有下列違約用電行為者,應承擔其相應的違約責任:
1、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擅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的,應按實際使用日期補交差額電費,并承擔二倍差額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使用起迄日期難以確定的,實際使用時間按三個月計算。
2、私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的,除應拆除私增容設備外,屬于兩部制電價的用戶,應補交私增設備容量使用月數的基本電費,并承擔三倍私增容量基本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其他用戶應承擔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 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如用戶要求繼續使用,按新裝增容辦理手續。
3、擅自使用已在供電企業辦理暫停手續的電力設備或啟用供電企業封存的電力設備的,應停用違約使用的設備,屬于兩部制電價的用戶,應補交擅自使用或啟用封存設備容量和使用月數基本電費,并承擔二倍補交基本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其他用戶應承擔擅自使用或啟用封存設備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 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啟用屬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設備的,違約使用者還應承擔本條第2 項規定的違約責任。
4、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管理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企業調度的用戶受電設備者,屬于居民用戶的,應承擔每次500 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屬于其他用戶的,應承擔每次5000 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5、未經供電企業同意,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將備用電源和其他電源私自并網的,除當即拆除接線外,,應承擔其引入(供出)或并網電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 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本報記者 戴湄 通訊員 羅國輝 鄺云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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