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首例被告人脫下"馬甲裝" 身著便服出庭受審
本報訊 梁小鴻 通訊員 雷江輝 賴云婷 3 月11 日,一名非法拘禁罪案件被告人被帶入源城區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出庭受審,與以往不同的是,被告人沒有穿帶編號的看守所囚服,而是著日常便服。這是源城區人民法院落實被告人不穿囚服出庭受審規定的首宗案件。
據了解,今年2 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聯合制定并下發《關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訴人出庭受審時著裝問題的通知》,明確要求人民法院開庭時,刑事被告人或上訴人不再穿著看守所的識別服出庭受審。人民法院到看守所提解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訴人的,看守所應將穿正裝或便裝的刑事被告人或上訴人移交人民法院。
據源城區法院辦案法官介紹,被告人不穿囚服出庭受審,有利于消除審理中被告人的“有罪標簽”,體現了無罪推定精神,是人民法院尊重被告人權利、保障被告人人權的司法改革舉措,積極彰顯了現代司法文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全市兩級法院已全部嚴格執行該項規定,被告人或上訴人不穿“馬甲”受審已成刑事審判新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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