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出臺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 打造透明公正平臺

依法依規辦事,促進公平公正,推進我市各項公共資源交易科學、規范,打造 “ 陽光交易”平臺。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意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今年9 月21 日,市長彭建文簽署《河源市市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11 號令,對我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和管理,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益和效率,這標志著我市公共資源交易又邁向一新臺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和管理,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益和效率,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意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集體等單位及其授權組織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共性、公益性的資源。
第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行統一交易平臺、統一進場交易、統一交易規則、統一安排場地時間、統一發布信息、統一評標專家庫、統一規范運行、統一見證(鑒證)結果確認、統一監督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廉潔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制。凡列入目錄的公共資源項目,應嚴格按照本辦法及相關規定統一進場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規避進場交易或非法干涉公共資源正常交易活動。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采取“一委一辦一中心”模式,“一委”是指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市政府主要領導兼任,副主任由相關副市長兼任,成員包括市政府相關副秘書長、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全市及市級公共資源交易決策領導機構;“一辦”是指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部門,由該部門主要負責人兼任主任,負責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一中心”是指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下稱市交易中心),為集中交易機構。
第六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負責全市及市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領導、決策、統籌、指導和監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全市及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工作重大事項的組織領導與決策工作,指導全市及市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
(二)指導全市及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建設和管理體制改革工作;
(三)制定全市及市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規章制度,對各領域市級公共資源交易規則進行審核和備案。
第七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全市及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綜合指導協調全市及市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
(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牽頭組織相關部門擬定我市政府采購、土地與礦業權交易、建設工程交易、產權交易等交易活動的相關管理制度,適時調整須進入市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事項目錄;
(三)根據需要參與對政府采購、土地與礦業權交易、建設工程交易、產權交易等交易活動的監督;
(四)對受理的公共資源交易舉報、投訴,按職責分工轉交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調查處理;
(五)承辦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市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交易活動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監督本行業的招標投標、采購、拍賣、掛牌、競價、協議等交易活動;
(二)組織起草相應行業的公共資源交易規則和交易規范;
(三)集中辦理相關審批、備案業務;
(四)督促各項工作制度的落實,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問題,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五)受理交易過程中出現的各類投訴;
(六)對必須進場交易的項目在場外交易的,予以制止和糾正。
第九條 市監察部門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等行政監察對象在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工作中行使行政權力的行為進行監督,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條 市審計部門依法對市級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資金進行審計,加強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資金的監督。
第十一條 市交易中心是集中進行各類市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有形市場。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市級公共資源進場交易業務操作規程,擬定全市市級公共資源交易規則和交易項目目錄,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
(二)承擔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專家庫、社會代理機構預選庫、企業誠信庫、商品行情庫、供應商庫、市級公共資源交易數據庫等的建設、維護、管理和使用工作;
(三)為市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設施和服務,維護交易秩序;
(四)依法開展政府采購、土地使用權與礦業權交易、建設工程招投標交易、產權交易等業務活動;
(五)核驗市場主體、中介機構資格及進場交易項目資料,為公共資源交易主體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六)建立公共資源現場交易信用和紀律檔案,建設、維護、管理市級公共資源交易誠信平臺;收集、統計、存儲和發布市級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對各類市級公共資源交易情況進行定期分析,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政監管部門報送業務信息和統計數據;負責市級公共資源交易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信息咨詢的服務工作;
(七)為市級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工作提供平臺和便利條件,對交易各方提出的不合理要求進行糾正和指正,對違法違紀問題進行阻止,及時向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報告并協助調查違法違規交易行為;
(八)見證市級公共資源進場交易全過程,確認交易結果,整理和保存交易過程中的相關資料;
(九)協調有關部門對市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監管,協助處理交易投訴;
(十)指導縣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和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各方主體應嚴格遵守國家、省、市有關交易活動的管理規定,自覺服從交易中心的管理,接受監督部門的監督。
本報記者 刁城邦 通訊員 張運標 黃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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