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狗賊一夜偷狗11只 被判處有期徒刑及處以罰金
本報訊 記者 梁小鴻 通訊員 雷江輝 鄒朋新 鐘燕輝 養了多年的愛犬,一朝就被偷狗賊偷走了。近些年偷狗事件在城鄉鄉鎮屢屢發生,農民對盜狗這種行為真是深惡痛絕,但是又迫于無奈,沒能現場抓到偷狗賊。近日,龍川縣人民法院就給廣大市民出了一口惡氣,依法審結了一起偷狗案,妄圖無本萬利的周某、陳某、任某3 名偷狗賊,被法院以犯盜竊罪分別判處10 個月至1 年2 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處罰金數千元。
周某、陳某、任某3 名被告人分別為重慶、四川和貴州籍農民,均暫住在東莞市橋頭鎮。為獲取不義之財,今年3 月31 日凌晨1 時許,周某糾集陳某、任某,攜帶狗鉗、鐵剪、狗套、水管、狗籠等偷狗工具,駕駛一輛面包車從東莞市橋頭鎮出發,途經惠州、河源、梅州,先后竄到龍川縣老隆鎮、登云鎮及梅州市五華縣岐嶺鎮等地農村盜狗共 11 只。龍川縣警方接到報案后,立即展開布控,于當日上午8 時許,在龍川縣城路段將正返回東莞的周某、陳某、任某抓獲歸案,當場查獲作案工具及所盜的11 只狗。經龍川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告人周某等3 人盜竊的11 只狗價值人民幣 3128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因犯販賣毒品罪于 2011 年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個月,同年9 月6 日刑滿釋放。被告人任某因犯搶奪罪于2004 年3 月26 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個月,2005 年2 月7 日刑滿釋放;2013 年4 月25 日又因犯盜竊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龍川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陳某、任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多次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周某、任某在刑滿釋放后5 年內重新故意犯罪,屬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龍川縣人民法院依法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1 年2 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 元;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10 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 元;判處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1 年 2 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 元。一審宣判后,3 名被告人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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