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名90后酒吧發生口角 事后糾集同伙斗毆齊獲刑
本報訊 記者 梁小鴻 通訊員 陳碧霞 只因瑣事在酒吧發生口角,一群90 后青年便相約打架斗毆,最終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日前,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終審裁定,維持源城區法院的一審判決,張某甲、張某乙、王某甲等8 人犯聚眾斗毆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至兩年。
2015 年8 月21 日晚上11 時許,劉某甲(在逃)、江某某(在逃)及被告人張某甲、王某甲、李某某等人在源城區埔前鎮某娛樂城與被告人古某甲、古某丙等人因為女服務員發生口角引發打架。事后,被告人張某甲、王某甲、李某某等人與被告人古某甲、古某乙等人約定到埔前鎮燈光球場打架斗毆。雙方在途經205 國道埔前車站附近路口紅綠燈相遇時開始互毆。其中被告人張某乙持刀致謝某某頭部受傷。公安人員到場后,在現場抓獲被告人張某甲等8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甲等8 人無視國法,聚眾斗毆,造成一人輕傷后果,其行為均構成聚眾斗毆罪。遂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對8 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三至兩年不等有期徒刑。
王某甲、李某某、古某乙、古某甲、羅某甲不服,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程序合法,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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