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的名義保障你的用電權利
《廣東省供用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高票通過,將于2017 年7 月1 日開始實施,這是廣東省首部關于供用電的地方性法規,標志著廣東省電力立法工作邁出了堅實的一步!稐l例》出臺對我市供用電會產生哪些影響?會給我市廣大居民帶來哪些好處?“《條例》對規范供電設施的建設與安全,維護供用電秩序,保護供電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保障供用電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河源供電局企業管理部相關人員表示。
適應電力發展新要求
《條例》的出臺,具有強烈的現實需求性。我省電力事業近幾年取得了長足進步,供電保障能力顯著提升,電力服務體系也不斷得到完善,同時,我省電力事業也面臨著許多復雜、棘手且亟待解決的問題。譬如,電網專項規劃缺乏穩定性,各項規劃之間不協調;供電設施建設矛盾突出,影響電網建設進程;供電設施破壞情況嚴重,保護形勢嚴峻復雜;供用電管理不夠規范,竊電情況日益突出,供用電雙方權利義務不明確,違法用電現行有所蔓延等。這些問題嚴重影響電網建設和安全運行,一定程度上制約供電企業的發展。《條例》的出臺,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決上述現實問題。
因此《條例》有利于更好地保護供電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在上位法的基礎上,《條例》更加注重保護供電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利和義務,并相應明確了權利救濟途徑,同時,對供電設施管理與保護的規定更加細化,充分體現了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原則和精神。
為供電設施上“金鐘罩”
《條例》在供電設施管理和保護方面明確加大管理力度,完善保護措施,防范危害供電設施安全的行為。在上位法規定的基礎上,對危害電力線路設施、變電設施及其輔助設施和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的禁止性行為作出細化,并加大處罰力度。
同時,《條例》明確規定在依法劃定的架空電力保護區、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開挖、施工等作業可能危及供電設施安全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所在地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并提前十個工作日書面通知供電企業。規定通信、廣播電視等線路不得擅自搭掛架空電力線路桿塔,因路徑等原因確需搭掛的,在線路建設符合安全保障要求的前提下,搭掛方與被搭掛方應當協商一致并簽訂搭掛安全協議書。在依法劃定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違法種植高桿植物,且拒不排除障礙的,可以由供電設施產權人依法予以修剪或者砍伐,并不予補償。確需修剪或者遷移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古樹名木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電力規劃科學合理
在供電設施規劃和建設方面,更加有利于供電企業開展電網建設!稐l例》明確電網專項規劃的編制主體、編制程序,確保與其他規劃相協調。在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和住宅區、商業街區和產業園區等建設過程中應當預留供電設施位置。新建住宅項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現場公示住宅小區建設范圍內的供電設施、受電設施建設規劃。住宅區因供電能力不足需要增加或者變更公用供電設施用地的,由新增用電需求方提供用地。對供電設施建設工程,供電企業應當依法督促施工單位文明施工,在竣工后、竣工驗收前拆除工地圍敝和其他臨時設施,清理現場。
供用電雙方義務加碼
《條例》在供電企業和用戶的權利義務方面,增加了供電企業義務,更加注重保障用戶合法權利。明確供電企業不得違反國家和省的規定泄露、提供用戶的身份信息、用電地址、電話號碼、銀行賬戶和用電量等信息。供電企業根據重要電力用戶申請,應當對其采用多電源、雙電源或者雙回路供電。對用戶查詢其用電量、電費、電價、電量記錄裝置記錄等用電信息,供電企業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免費提供。在用戶臨時用電結束后,供電企業應當及時、全額向用戶退還臨時接電費用。明確供電企業認為存在竊電行為的,可以采取錄像、攝影、現場封存非法用電裝置和保存負荷監控、用電信息采集終端及其他監測裝置記錄等手段保留證據,并向有關部門報告。行政機關不得要求供電企業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電措施強制居民用戶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條例》明確,公用供電設施的維護管理由供電企業負責定期巡視、維護和檢修。并且,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配合供電企業對公用供電設施的維護管理。同時,對于那些對供電質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供用電合同中予以明確。例如,部分地區存在水產養殖戶,大量使用增氧機、水泵等用電設備,一旦停電可能導致魚蝦死亡,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因此,類似水產養殖等對供電持續性有特殊要求的用戶,為了確保其連續用電,在供用電合同中就應當約定供電企業需要采取哪些供電保障措施,用戶有義務自備應急電源等等,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法律責任清晰明確
在法律責任方面,《條例》對供電企業、用戶、行政機關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更加嚴謹、細化。例如,明確規定供電企業向用戶分攤應當由供電企業承擔的相關費用、違法增設供電條件或者變相增加用戶負擔損害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供電企業未制定本企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和培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的出臺獲得全社會的普遍認可,反映了廣東電力發展實際情況,體現了鮮明的時代特征,是廣東電網公司積極參與立法工作的成功范例,將對廣東省電力立法工作和廣東省電力發展產生深遠而重大的影響。
本報記者 戴昉 通訊員 羅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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