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將親生兒給予他人收養 因收取高額“營養費”獲刑
本報訊 記者 蘇遠龍 通訊員 陳碧霞 將自己兒子送給他人撫養,并收取一定錢款的行為是民間送養,還是屬于拐賣兒童?近日,和平縣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一名男子名義上將親生兒子送養他人,實際則收取巨額“營養費”的拐賣兒童刑事案件,用一紙判決對該種行為作出了很好的解釋。
2016年7月初,家住和平縣東水鎮的黃某迎來了自己的第5個孩子,新生命的誕生本是喜事,但在黃家卻犯了愁。原來,黃某已年過半百,是當地的貧困戶,平時靠打零工維持家用,此前已育有4個孩子,其中大兒子12歲,二兒子5歲,均在上學,因家庭生活貧窮,妻子又患有精神疾病,導致對第3、第4個孩子的監護不到位,均不幸在襁褓中夭折。第5個小孩出生后,黃某考慮到家庭條件實在困難,妻子又患病無勞動能力,生活支出全由自己一人負擔,實在不堪重負,于是決定將剛出生不到2個月的男嬰“抱養”給他人。后經人介紹,黃某聯系上了龍川縣四都鎮的蔡某,送養過程中,黃某主動向蔡某索要“養育金”8萬元人民幣,蔡某應允,隨后蔡某便抱走該男嬰撫養至今。2017年7月,黃某出賣親生兒子的事跡敗露,和平縣公安局依法將其傳喚。
2018年6月,和平縣法院依法審理了這起案件。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借“送養”之名將自己親生兒子拐賣給他人,且主動向收養方索要錢款,索要的“養育金”遠遠超出生育子女的醫療、營養所需,與收取少量“營養費”的民間送養行為特征不符,認定被告人黃某主觀上是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屬于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和平縣法院考慮到黃某家庭確實有困難,如將黃某收監入獄,則黃某一家失去經濟支柱,年幼的小孩和患病的妻子都將陷入無收入來源的困境,再者,黃某確因受到前兩個孩子不幸夭折的影響,出于讓剛出生的男嬰有更好的生活環境考慮,才將其抱養送人。綜上,和平縣法院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由當地公安機關和社區矯正機構予以矯正。和平法院這一紙判決在衡量法律權威和司法溫情上找到了最佳平衡點。
子女不是父母的私有財產,孩子應該享有獨立人格尊嚴,絕不允許買賣。父母在決定生下孩子并成功將孩子帶到這個世界后,從道義上和法律上都應盡到對子女的撫養、教育責任。像本案中的黃某,無論是出于什么目的,都不能打著為孩子好的旗號將其放棄,出賣親生子女的行為不僅會嚴重損害孩子的身心健康,還會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只有認真撫養教育,親身陪伴孩子成長,才是父母給予孩子最好的疼愛。
熱點圖片
- 頭條新聞
- 新聞推薦
最新專題
- 酷暑時節,下水游泳戲水的人增多,也到了溺水傷亡事件易發高發季節。近日,記者走訪發現,雖然市區河湖周邊基本立有警示牌,但不少公開的危險水域仍有野泳者的身影。為嚴防溺水事故發生,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