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銀行卡幫他人套取非法資金 三男子獲刑并處罰金
本報訊 記者 蘇遠龍 通訊員 陳碧霞 日前,連平法院審結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3名被告人使用自己的銀行卡接收他人的非法資金,幫他人套取現金,并從中收取好處費,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到三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去年7月至9月份,受害人周某等7人在一非法網站上參與賭博并被網絡詐騙。經查,涉案資金流向溫某昊等5人的賬戶,之后又將資金轉向他人賬戶。其間,謝某波(另案處理)找到黃某明(另案處理),要黃某明找熟悉的朋友拿銀行卡將非法資金套取出來,同意給其1%-2%的手續費。廖某強經黃某明介紹,同意利用自己名下的農業銀行卡和建設銀行卡來為他人套取現金,廖某強又介紹廖某龍、陳某斌等人,利用自己名下的銀行卡來為他們套取現金。
經核查,廖某強用自己的農業銀行卡為他人非法取現共計14萬元,廖某龍用自己的建設銀行卡為他人非法取現共計20萬元,陳某斌用自己的建設銀行卡為他人非法取現共計20萬元,廖某強、廖某龍、陳某斌套得現金后交給黃某明,再由黃某明交給謝某波。法院同時查明,案發后,被告人廖某強、廖某龍、陳某斌分別向法院退贓3500元、2000元、4000元。
連平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廖某強、廖某龍、陳某斌明知他人非法獲得利益,仍介紹或利用自己的銀行卡為他人套取現金,從中獲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3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據此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提醒
天上不會掉餡餅,輕易將銀行卡借給他人,被他人利用自己的名義從事非法活動,或者協助他人完成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就有可能涉嫌犯罪。在此提醒大家,要樹立法律意識,保護好自己的銀行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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