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控制他人服務器 挖取門羅幣非法牟利 兩黑客犯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獲刑
本報訊 記者 蘇遠龍 通訊員 陳碧霞 日前,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案作出終審裁定,兩名95后涉案黑客陳某豪、羅某文犯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獲刑。
2017年7月開始,陳某豪通過自己組裝的電腦遠程登錄在阿里云和淘寶租用的5臺服務器,使用暴力破解工具對他人服務器進行暴力破解后,將挖礦軟件傳至那些被破解的服務器上并運行該軟件,以此控制該服務器為其挖取門羅幣,并將挖到的門羅幣通過軟件設置的路徑轉到其本人注冊的門羅幣賬戶上,最后,陳某豪再通過平臺將門羅幣賣出,以此達到非法牟利。2017年10月,陳某豪的朋友羅某文也對這樣輕而易舉的賺大錢方式動了心思,羅某文便讓陳某豪在阿里云和淘寶幫其租用服務器,然后以相同的手段非法牟利。至案發之日起,陳某豪通過非法控制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獲得門羅幣約1000個,從中非法獲利達86萬元人民幣。羅某文通過非法控制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獲得門羅幣約100個,從中非法獲利15萬元人民幣。
該案一審法院源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豪、羅某文違反國家規定,對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遂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一、被告人陳某豪犯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羅某文犯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兩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向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兩上訴人均承認其非法侵入、控制了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且有電腦數據頁面截圖、賬戶數據頁面截圖、銀行流水等證據相互印證,證實上訴人陳某豪、羅某文通過非法控制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獲利,因此,上訴人陳某豪、羅某文及其辯護人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成立,不予支持。上訴人陳某豪非法獲利達86萬元、上訴人羅某文非法獲利15萬元,根據法律規定,屬情節特別嚴重。根據法律規定,對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原判綜合考量上訴人陳某豪、羅某文的犯罪事實、坦白、認罪態度等情節,量刑在法律規定幅度內,并無不當。因此,上訴人陳某豪、羅某文及其辯護人認為原判量刑過重,請求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充分,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遂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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