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將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四種情形依法追究責任
本報訊 記者 劉曦 日前,我市出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確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追責的適用范圍、賠償范圍、賠償義務人等,為隨意損害生態環境的單位或者個人上了“緊箍咒”。
據悉,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方案》明確了四種應當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構成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存在后果特別嚴重、情節嚴重或者數量巨大等情形,且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不過,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以及歷史遺留且無責任主體的生態環境損害問題,不適用本《方案》。
《方案》指出,違法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堅定評估等合理費用。
我市從去年起在全市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從今年起,穩妥有序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到2020年,力爭在全市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公開透明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積極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法治化。
熱點圖片
- 頭條新聞
- 新聞推薦
最新專題
- 酷暑時節,下水游泳戲水的人增多,也到了溺水傷亡事件易發高發季節。近日,記者走訪發現,雖然市區河湖周邊基本立有警示牌,但不少公開的危險水域仍有野泳者的身影。為嚴防溺水事故發生,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