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測體溫暴力襲警 一市民妨害公務獲刑六個月
本報訊 記者 蘇遠龍 通訊員 陳碧霞 在疫情防控階段,拒絕佩戴口罩檢測體溫,還對保安人員以及執法民警“動手”,這種危害社區穩定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嚴懲,近日,東源縣人民法院利用遠程設備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
據了解,2月11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鐘某連在進入東源萬隆麗景小區大門時,無視防疫規定,拒絕佩戴口罩及接受體溫檢測,在與保安發生口角后對其進行毆打,隨即保安報警。在派出所民警的勸說下,鐘某連仍拒絕配合執法工作,并對民警拳打腳踢,造成一位輔警受傷,阻礙民警正常執法。隨后,鐘某連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東源警方刑事拘留。法庭上,鐘某連悔不當初,主動坦白犯罪情節,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并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均無異議。3月24日,東源縣人民法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鐘某連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疫情期間,東源縣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依法快審快結涉“疫”刑事案件,為疫情防控提供強有力的司法助力。據了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等)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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