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有組織犯罪法》亮點四 加強行業監管 鏟除黑惡勢力滋生土壤
加強行業監管是鏟除黑惡勢力滋生土壤的關鍵措施。《反有組織犯罪法》對行業監管職責作出明確規定,市場監管、金融監管、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建立健全行業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長效機制,對相關行業領域內有組織犯罪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對有組織犯罪易發的行業領域加強監督管理。
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中發現行業主管部門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工作存在問題的,可以書面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建議。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書面反饋。公安機關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有組織犯罪情況,確定預防和治理的重點區域、行業領域或者場所。重點區域、行業領域或者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管理,并及時將工作情況向公安機關反饋。
《反有組織犯罪法》全文二維碼
(肖青青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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