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源縣人民法院運用預處罰手段敦促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 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本報訊 記者 謝夢君 通訊員 陳碧霞 劉紹煥 8日,記者從東源縣人民法院了解到,東源縣人民法院日前運用預處罰手段敦促被執行人盡快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據了解,今年年初,東源縣人民法院調解了劉某與潘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被告潘某應在2023年3月17日前一次性支付不當得利款37700元。判決生效后被告潘某未自覺履行償還款項的義務,原告劉某于3月28日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的申請,要求被告盡快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
經查詢,被執行人潘某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執行法官采取凍結其名下銀行賬戶的強制措施,主動電話聯系潘某,并前往其工作場所了解情況,反復對潘某進行釋法明理和嚴厲訓誡,讓其明白逃避執行和納入失信名單的法律責任和嚴重后果,但被執行人潘某一拖再拖,仍拒不履行還款義務。
6月中旬,東源縣人民法院集中對一批執行案件作出預處罰決定,公開發布預處罰公告。根據潘某有固定工資收入卻拒不履行法律義務的行為,執行法官將其列入預拘留名單。在看到公開曝光的名單后,潘某主動聯系執行法官,表示會積極配合法院執行工作,籌錢履行還款義務。數日后,潘某籌款2萬元交付給了申請人,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剩余款項被執行人于8月底前付清。同時,潘某向法院申請解除凍結賬戶,法院根據其悔過和還款情形,解除了對其賬戶的凍結,并取消了預處罰決定。
據辦案法官介紹,預處罰是指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查明被執行人有隱藏轉移財產、拒不履行生效的裁判文書行為,符合法定的處罰、拘留情形的,可以先向其發出預處罰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整改,期限內拒不整改,再對其進行處罰的制度。本案中,法院向被執行人潘某發出預處罰通知,在正式處罰之前預留時間敦促其主動履行,既秉承了善意文明的執行理念,又彰顯了司法權威,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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