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他人身份證開戶存錢被對方占有
本報訊 青山李女士發(fā)現身份證復印件被人利用開辦了一張銀行卡存進60萬元巨款后,立即持身份證將該銀行卡掛失并更改密碼成為60萬元的新主人。原主人索要未果后以其不當得利告上法庭。昨悉,法院判決李女士返還這筆巨款。
今年55歲的蔡先生訴稱:2005年9月,其用李女士身份證復印件在招商銀行東湖支行開立銀行卡,戶名為李女士,取款密碼由自己設定,向該銀行卡存入56.5萬元人民幣及8000美元。又使用該銀行卡開通了網上基金交易,用卡內人民幣存款買入基金56.5萬份。2007年下半年,李女士得知后辦理了掛失手續(xù)。并換發(fā)了戶名及卡號完全一致的新銀行卡,重新設置了新密碼。2008年10月,他多次與李女士協商要求索還卡內財產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銀行卡及卡內財產物歸原主。
被告李女士辯稱:沒有侵害蔡先生財產權的故意,一切都因盜用其身份證所致。
經東湖開發(fā)區(qū)法院審理查明:蔡先生系市民李某姐夫。2005年,李某為幫其妹妹完成存款任務,利用朋友李女士曾經存放于其手中的身份證復印件,到東湖支行開了一張銀聯借記卡交與蔡先生使用。2007年8月,李女士得知銀行卡信息后用自己身份證辦理了掛失手續(xù),并同時重新設置了新密碼。2008年10月,蔡先生發(fā)現后,多次要求李女士恢復他對存有60萬元的銀行卡的所有權和支配權,但遭到拒絕。
法院認為,該銀行卡上所記載的各項財產應歸屬于原告。當被告李女士采取掛失和更改密碼的方式將該銀行卡上的各項財產由自己實際控制,屬于不當得利。
法院一審判決,李女士應將銀聯卡上的資金、利息及其他權益返還。但因是原告蔡先生私下以被告李女士名義開設銀行卡并使用,故蔡先生應承擔全部訴訟產生的費用2.3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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