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樹養一審被判處死緩
本報訊(記者 黃曉晴 通訊員 李文苑)原韶關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葉樹養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21 日被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院宣布判決結果后,葉樹養當庭表示不再上訴。法院認定,葉樹養分多次受賄人民幣964 萬元、港幣880 萬元,有人民幣16091314.4 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 2001 年至2008 年間,被告人葉樹養在擔任韶關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以及新豐縣委書記等職務期間,累計先后11 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伙同原韶關市湞江區人民法院干部姜海文,幫助重大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為賭博、色情行業提供保護,通過插手工程建設及工程建設招投標、插手礦山經營等,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收受孫某、陳某等12 人賄賂款人民幣964 萬元、港幣880 萬元。被告人姜海文參與了其中180 萬元的受賄行為,分得贓款人民幣28 萬元。
另外,被告人葉樹養有人民幣16091314.4 元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案發后,葉樹養、姜海文的贓款被辦案機關全部追繳。姜海文于 2008 年11 月15 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市中院認為,被告人葉樹養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數罪并罰;被告人姜海文與葉樹養通謀,參與了部分受賄行為并分得部分贓款,應以受賄共犯論處,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法院認為,葉樹養受賄犯罪次數多、數額特別巨大、既貪贓又枉法、主觀惡性程度極深、后果嚴重、社會影響極壞,且在收受孫某賄賂中,主動放出風聲向對方索取,是索賄行為,具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其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罪行極其嚴重,論罪行應當判處死刑,鑒于其所得贓款已被全部追繳,認罪態度較好,其死刑還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宣告緩期二年執行。被告人姜海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且有投案自首情節,應依法減輕處罰,判處姜海文有期徒刑五年,其受賄贓款人民幣28 萬元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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