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男阿穆隆交通肇事案 一審被判3年6個月

阿穆隆
昨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對阿穆隆交通肇事一案做出了宣判。阿穆隆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其朋友寶勒德牧仁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快男阿穆隆交通肇事案一直備受關注。西湖區人民法院于6月24日進行了公開審理。對庭上被告人阿穆隆的辯護人提出的偵查機關未有效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被害人李榮珍有騎電動車在左側非機動車道逆向行駛的行為,法院認定,因道路拓寬等原因,原先的電子警察系統遭到破壞,導致案發時智能交通系統處于不工作的狀態,不存在偵查機關搜集證據時有不作為的情況。但綜合監控錄像和現場勘測的情況,可認定被害人李榮珍事發時確為逆向行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但阿穆隆酒后駕駛,未及時發現電動車的動態和采取有效的避讓措施,且在事故發生后逃逸,應認定負事 故主要責任,李榮珍負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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