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你生日快樂”一年唱來百萬美元
音樂人維權,近年來并不罕見。
從集體叫板網站“百度”免費下載音樂,到爭取終結背景音樂“免費時代”;從汪峰叫停“旭日陽剛”無度表演《春天里》,到《打起手鼓唱起歌》作者施光南的家屬狀告刀郎擅自翻唱,樁樁件件都圍繞著音樂作品的著作權。
近日,國家版權局公布了《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并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草案一出,音樂人擔憂其中的部分條款會使音樂作品版權得不到妥善保護,法學專家則指出其中不乏誤讀。還有人提到,在美國,一曲《祝你生日快樂》至今每年能唱回來百萬美元版權費。
擔憂也好,誤讀也罷,在這次法律草案的意見征集過程中,各方坦誠己見,公眾也于爭論中漸漸明了音樂著作權的真實存在。
要還音樂以法律尊嚴,不是單靠立法就能解決的,更重要的是促使全社會形成尊重音樂著作權的法律常識,而這也是將《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交由社會討論的真正意義所在。
“音樂喂飽了很多人,可他們不是音樂人”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被熱議,在音樂人與法學專家各抒己見的同時,也激起一些普通民眾對音樂著作權現狀的關注。
業余熱衷吹奏薩克斯風的潘先生對此事頗為關心。幾年前,薩克斯風演奏家肯尼·基來上海時曾被問到,他的《回家》屢屢被拿來用作商場“閉門曲”或地鐵、公交車的“終點站曲”公開播放,他一臉苦惱地感慨從未收到任何版權費。“這實在太叫人臉紅了。”潘先生說道,“希望經過這次熱議,人們能更加明白音樂也有著作權”。
“未授權可翻唱”是此次草案的一大爭議點。在市民龐小姐看來,“問題的關鍵還在于作品被任意翻唱、使用時不尊重原作者的權益,其實建立在互相尊重權益基礎之上的翻唱,很可能創造雙贏的局面”。比如,已故歌星惠特妮·休斯頓的代表作《我將永遠愛你》,翻唱自美國著名鄉村女歌手桃麗·芭頓1973年創作并推出的原版作品。靠著惠特妮的翻唱,芭頓拿到了3000多萬美元的著作權費,而惠特妮也通過這首歌,一舉跨入巨星行列。
可見,真正令音樂界尷尬的不單是立法有待完善,還在于人們對音樂著作權的尊重尚未形成。
全國各地平均每天舉辦幾千場演唱會,每場演唱會依法應繳納門票收入的2.5%-7%作為作品使用費,但詞曲作家大多收不到錢;一首廣受歡迎的歌曲彩鈴,會被下載超過千萬次,只有極少一部分費用到了詞曲作家的手里,大部分被運營商和代理商拿走;國內有巨大的KTV消費市場,有數不盡的賓館、飯店、商場在播放音樂,可至今上繳版權費者寥寥;每天,人們通過網絡免費下載、播放海量音樂,這筆版權費更無處討要。難怪著名作詞人李廣平感慨:“音樂喂飽了很多人,可他們不是音樂人。”
“如果這里也有權威機構向我提供這個數據,我會非常樂意支付音樂版權費”
在一家規模不小的連鎖理發店里,寬敞的店堂里正播放著汪峰創作并演唱的歌曲《春天里》,一位理發師和他的顧客隨著歌曲的旋律用腳打著拍子。
歌聲中,記者向店長王先生詢問:“店里在營業時間播放音樂,是否支付了版權費用?”
“我知道按照法律規定是要支付的,但從來沒人來收過,我們也不知道要交多少,該交去哪里。”這位店長答得坦誠。
事實上,按照現行《著作權法》,對商家在公共空間播放音樂的行為,都應當收取一定的版權費用。在《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中,將這個統一收取費用的權利一股腦交給了我國唯一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簡稱“音著協”)。一些音樂人對“音著協”形同壟斷的權利表達了擔憂。
為此,記者采訪了汪峰所在的北京豐華秋實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企劃總監瞿婧宇,她沒有過多談論“音著協”,而是向記者介紹了英國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PRS formusic”的一些做法。
PRS是一個非營利性且不強制加入的服務機構,它根據各個公播渠道的曲目單、播放次數向創作者付款,每年分四次發放并附上明細。PRS會員可登錄到會員賬戶,查看自己的音樂在哪里被使用,使用者支付了多少費用等詳細數據。
該機構有詳盡的收費標準,比如一家理發店里有5位理發師和5個理發座,一年要交70多英鎊的版權費用,以此為基礎,每多5個理發座就再加約27英鎊。同樣,對賓館、商場、咖啡店、廣播電臺等都有達成共識的計費方式。
這個機構令人稱贊之處還在于,它不僅向公播渠道收費,還會告訴對方為何要收費。比如,在PRS的官網上以數據告知理發店:調查顯示,61%的顧客會因為理發店里的音樂好聽而再光顧這家店。
當記者把這個統計數據告訴王店長時,他決定更認真地斟酌店堂音樂,“如果這里也有權威機構向我提供這個數據,我會非常樂意支付音樂版權費”。
一些人對著作權保護的認知度太差,“這比不給錢可怕得多”
著名詞曲作家谷建芬說起自己在一次全國人大會議上的遭遇,“我的提案一直與版權有關,一次有位代表指著我罵,谷建芬你怎么不要臉老要錢,怎么不懂學雷鋒”。這使她深感一些人對著作權保護的認知度太差,“這比不給錢可怕得多”。
許多時候,音樂人要的不是錢,而是創作者的尊嚴;享用者付出的也不只是金錢,更是以此向藝術致敬。
在音樂著作權領域,有一個相當著名的例子——聞名世界的兒童歌曲《祝你生日快樂》。
美國華納/夏培爾音樂公司自1988年取得 《祝你生日快樂》的版權后,據其在2008年的統計,這首僅有6個音符的歌曲每年能為公司掙得高達200萬美元的版權費。在影視作品、廣播電臺以及各種公開場合中使用這首歌曲要支付許可費,任何制造能夠播放這首歌曲的玩具和音樂賀卡的制造商要支付許可費,甚至某人演唱這歌時,在場的聽眾有一定數量并非親友,也要付費。
于是,在美國有不少餐館和娛樂場所不允許員工為顧客表演這首歌,常常大家一起大喊一聲 “生日快樂”就算慶祝了。據說,電影里每次使用這首歌,也要支付1萬美元左右,所以很多電影里的生日歌只唱一小句,或者干脆用別的歌曲代替。只有在《蝙蝠俠前傳》這種華納自己投資的電影里,才能看到《祝你生日快樂》被瀟瀟灑灑地從頭到尾唱一遍。
事實上,這首歌的原曲作者已去世幾十年,其版權狀態已經不夠明朗,但在華納聲稱“未經許可在公開場合播放這首歌,在技術上是不合法的,除非向他們支付版稅”后,人們仍愿意謹慎使用,并為這首再簡樸不過的歌曲支付版權費用。與其說這是守法,不如說是整個社會在表達對音樂著作權的極大尊重。
海頓說:“藝術的真正意義在于使人幸福,使人得到鼓舞和力量。”美好的音樂擁有這樣的力量,而無論是音樂的創作者還是傳播者、欣賞者,都應珍惜這種力量,并從尊重音樂著作權做起。采寫/本報記者 呂林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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