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該不該有補償?
拾金不昧或可獲10%實際獎勵?
近日,廣州市公安局起草《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提出,失主領回失物時,可以自愿遺失物品價值百分之十的金額獎勵拾遺者;對無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賣,按拍賣款 10%給予拾遺者。此語一出,引發了公眾的熱烈議論。
正方:
拾得人應有報酬請求權
現在是經濟社會,這樣既符合市場經濟規律,也在情理之中。實際中,拾得人要妥善保管拾遺物品,還要打電話、發微博找尋失主,若聯系失敗須將物品交到公安機關,都會耗費一定的時間和精力,應當享有報酬請求權。若法律能對拾金不昧給予獎勵、予以肯定,就能提高失物找回的概率,讓遺拾雙方都得益。
網友喜喜
反方:
應給社會自律多留空間反對。雖然《規定》使用自愿的字眼,但實際上這無異于道德捆綁。按照國人心理習慣,丟失的錢物被奉送回來,一般都會主動給予報酬。但此事一旦規定,原本的美德無形中就變成了履行道德義務。因此,出臺相關規定,無異于給失主以心理暗示。個人認為,拾金不昧的獎勵措施,很大程度上同凈化社會風氣、提升道德建設有關,但實際上,東西失而復得的概率并不是百分之百,從各方面來說失主也算是“受害者”,如果在“受傷害”后,還需要道德捆綁奉送10%,這樣心里也不爽。一言以蔽之,維護社會道德風氣,憑什么就得老百姓私掏腰包?撿錢歸還謝與不謝,該是公民自己的事情,至于發生其他意外,才是法律、管理部門發揮作用的時候。類似公民的私活最好不要去粗暴干涉,只有給社會自律多留些空間,才是喚醒道德發揮作用的良藥。
網友納蘭微微
摘自河源民生論壇
欄目主持:黃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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