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醫保繳費年限延至15年
聽證初始階段辯論激烈的居民醫保是否應強制參保、居民醫保基金能否和職工醫保基金統籌使用兩大熱點并未寫入條例。
A 繳費年限 明年起首次參保職工要連繳15年
條例明確了職工醫保最低繳費年限從現行10年延長至15年。同時明確了繳滿15年后,為保障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職工的醫療待遇,仍需持續參保直至退休。
據悉,從明年起,首次參加職工醫保職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參保年限滿15年且在廣州累計繳費滿10年的,可以不再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退休后直接享受醫保相應待遇。但累計參保年限未滿15年的,在繼續參保繳費滿15年且在本市累計繳費滿10年后,可以不再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明年1月1日前已參保職工,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可不用繼續繳費,享受相應待遇。同時,條例還明確了參保人一旦停止參保,次月即會停止享受醫保相關待遇。為保證醫療待遇的延續性,人社局建議廣大參保人持續參保。醫保條例第21條明確,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參保人員持續繳費的年限,采用提高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或者最高支付限額等方式,分梯次適度提高其社會醫療保險待遇。條例對大病醫保也有涉及,但廣州大病醫保保障計劃還需兩年左右的時間。
B 醫保轉移 個人賬戶可轉、繼承,不可變現
針對醫療保險的轉移接續問題,新條例規定,個人賬戶僅供本人或者其直系親屬使用,可用于支付個人負擔部分的醫療費用、預防接種、體檢費用、購藥費用等。醫保賬戶中的余額可轉移、可繼承但不能變現。
條例規定,參保人不得同時參加本統籌地區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也不得同時參加本統籌地區和其他統籌地區的社會醫療保險。因此,在廣州參加了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一旦離穗到其他統籌地區就業的,可以申請將其個人賬戶內的余額轉移至就業所在地的社會醫療保險賬戶。不得提取個人賬戶的資金,不得用于支付超范圍發生的費用。
針對參保人身亡后賬戶余額如何處理這一實際問題,明確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其個人賬戶余額交付給其繼承人。
C 基金安全 增設醫保公咨委看好“救命錢”
醫保條例最終明確,廣州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下設公咨委,由市財政保障其運作經費。公咨委還可通過四種方式對醫保基金進行監督,包括每年聽取經辦機構和征收機構關于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使用和管理等情況的報告;定期檢查基金的財務預決算、會計報表、統計報表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情況進行年審和專項審計,并將結果向社會公布;要求有關單位就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有關事項作出說明。
相關
單位三個月內補繳欠費參保人仍可享醫保待遇
醫保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補繳,并將有關情況通知職工本人。自欠繳之日起,征收機構將按日向用人單位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處以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同時,職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及時補繳,或向社保部門、社保經辦機構、征收機構投訴。
用人單位在欠繳之日起三個月內補繳欠繳費用、利息和滯納金的,給予參保人員計算繳費年限,參保人員可予追溯享受欠繳期間的社會醫療保險待遇。用人單位超過三個月補繳欠繳費用、利息和滯納金的,給予參保人員計算繳費年限,欠繳期間參保人員發生的有關醫療費用由負有繳費義務的用人單位負擔。
熱點圖片
- 頭條新聞
- 新聞推薦
最新專題
- 酷暑時節,下水游泳戲水的人增多,也到了溺水傷亡事件易發高發季節。近日,記者走訪發現,雖然市區河湖周邊基本立有警示牌,但不少公開的危險水域仍有野泳者的身影。為嚴防溺水事故發生,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