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常回家看看”
這個月開始,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開始實施,一直以來都屬于道德義務范疇的“常回家看看”變成了法律義務(本報7 月1 日A4 版報道)。不可否認,這款法律條文將對弘揚傳統孝道、關注老人精神需求起到引導的作用,立法宗旨值得贊許。但是,理想如何才能照亮現實?這不得不引起人們的思考。
新法甫一頒布,相信不少人都會好奇:“常回家看看”如何量化、如何監督執行、違反規定將受什么樣的處罰?這些,新法并沒給出明確的答案。
大家都知道,當今社會競爭激烈,許多人尤其是參加工作不久的年輕人,大都處于“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的拼搏階段,現實的壓力讓他們“人在江湖,身不由己”,經常抽出時間“回家看看”,對他們來說只是一個夢想、一種奢求,要轉化為現實中的行動,談何容易?如果大部分人受時間和收入的制約無法經常看望父母,導致普遍性或群體性違法,那么法律的權威性就會大打折扣。
所以,“常回家看看”不僅需要為人子女者的道德自覺,更需要配套制度的完善,需要用人單位與企業的法律自覺,按規定執行“帶薪休假”、“探親假”等相關制度,才能使“常回家看看”真正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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