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保法》明年實施 改變政府部門單打獨斗局面
2015 年1 月1 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將實施。新《環保法》的“新”在何處呢?今日起,市環保局通過系列解讀,給大家揭開新《環保法》面紗。
引進生態文明理念
新《環保法》是25 年來首次進行的大修訂,其條文從原來的47 條增至70 條,更重要的是引進了生態文明理念。新《環保法》首次明確了“生態文明建設和可持續發展”理念下大力推進生態文明、促進可持續發展,還將“使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等全新內容寫進了法律中,確立了保護優先的原則,強化了政府、企業的責任,明確了公眾的環境權責。
市環保局政策法規科科長吳國忠告訴記者,此次環境保護法修訂,明確了生態文明的理念,將 1989 年的《環保法》第4 條規定“國家采取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修改為“國家采取有利于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從“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到“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反映了發展理念的重要變化。
多元共治的環境治理體系
在當前,我國的環境保護主要靠政府和部門的單打獨斗。為扭轉這一局面,新《環保法》中指出,各級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企業承擔主體責任,公民進行違法舉報,社會組織依法參與,新聞媒體進行輿論監督,體現了多元共治、社會參與的現代環境治理理念。吳國忠說道,新《環保法》中表示,政府、企業、社會組織、每個公民都參與進來,一切單位和每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行政區劃有界,而水氣無界。在跨行政區污染防治上,1989 年的《環保法》僅作出有關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的原則性規定,而新《環保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實施統一的防治措施,進一步完善了跨行政區污染聯合防治制度。
偽造監測數據將受罰
在對行政監管部門的責任劃分上,新《環保法》授予各級政府、環保部門許多新的監管權力,環境監察機構可以進行現場檢查,授權環保部門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設施設備可以查封扣押,對超標超總量的排污單位可以責令限產、停產整治。
另一方面,新《環保法》也規定了對環保部門自身的嚴厲行政問責措施。違規審批、包庇違法、發現或接到舉報違法未及時查處、違法查封扣押,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未依法公開政府環境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降級、撤職、開除,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本報記者 劉曦 通訊員 黃佑添 張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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