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臺《條例》|電梯傷人物管不救? 最高可罰20萬
本報訊 記者 鄭婷影 近日,《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正式通過,并將于今年10 月1 日起施行。屆時,電梯事故傷人如果物管沒有履行應急救援義務,最高會被處20 萬元罰款。
按照《條例》規定,電梯使用管理人是電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負責任人,對電梯的日常使用安全負責。電梯發生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以及使用管理人應當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并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因電梯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做好受傷人員的救助、安置工作。若電梯使用管理人對出現故障、事故隱患的電梯在消除隱患前繼續使用,或者在出現故障、事故后未及時履行應急救援義務的,處5 萬元以上20 萬元以下罰款。在現實生活中,不少小區的電梯使用管理人就是物業服務企業。按規定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應該履行救援義務,電梯出事的話,第一個獲悉的很可能就是小區的保安,那么保安等相關人員就要先組織搶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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