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擅自續約加價惹業主不滿 雙方還需協商溝通
業主與物管之間出現矛盾,最好通過協商和溝通解決。
近日,市區中山大道泰和小區有業主向本報反映,該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未召開全體業主大會,就私自與業主委員會續簽了3 年合同,并將物業管理費從原來的每月1.1 元/ 平方米,提高到現在的每月1.4 元/平方米。此舉遭來眾多業主不滿,于是業主們召開了全體業主大會,罷免了第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希望與物業管理公司解除合同。
對此,小區物業管理公司表示,第一屆業主委員會是該小區全體業主選出來的,續簽合同是在第一屆業主委員會在任時簽署的,是合法合同,業主應遵守合同約定。
業主
續約加價未召開全體大會
日前,記者來到泰和小區了解情況,一進門,緊張的氣氛油然而生。一張惹眼的紅榜張貼在入口處的保安亭外,宣示第二屆業主委員會正式成立。公告內容顯示,第二屆業主委員會于今年6 月14 日選舉產生,并于6 月23 日進行了備案。紅榜還公示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委員的姓名和照片。
業主曹先生說,該小區建成后一直由碧水灣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一直執行物業管理費每月1.1 元/平方米的標準,到2014 年底合同期滿,因為許多業主對該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都不太滿意,想著合同到期后換一家物業管理公司,沒想到的是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委員會悄悄把續約合同簽了,并將物業管理費提高到每月1.4 元/平方米。
這讓大部分業主很不滿,于是經過醞釀,今年6 月該小區召開了全體業主大會,罷免了第一屆業主委員會,并選舉產生了現任的第二屆業主委員會。
據了解,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在源城區東埔街道辦、廣場社區居委會的監督指導下成立,并于6 月23 日進行了備案。有業主表示,希望新一屆業主委員會能與物業管理公司重新協商服務內容和物業管理費,或者解除合同。
物管
經業主委員會協商并公示
對此,該小區物業管理公司負責人吳先生則向記者喊冤。吳先生說,該公司于 2010 年進駐泰和小區,多年來,一直執行每月1.1 元/平方米的收費標準,但如今物價成本、人工成本均已上漲,在2014 年底合同到期后,經過和業主委員會(第一屆)協商,根據運營成本將物業管理費上調至每月1.4 元/平方米,并于2015 年2 月 7 日續簽了合同。吳先生表示,他們是按正常程序向業主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列表在小區內進行了公示,續簽的合同是合法合同,業主應遵守合同約定。
但一些業主質疑,業主委員會(第一屆)與物業管理公司續簽合同,為什么不召開全體業主大會?況且續簽合同涉及到提高物業管理費的情況。對于業主的疑問,吳先生出示了一份2014 年市發改局、市住建局聯合印發的《河源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指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產權車位、車庫),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進行協商,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他認為,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委員會(第一屆)簽署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律師
雙方應保持協商和溝通
廣東興源律師事務所歐陽毅律師表示,根據上述情況來看,物業公司與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簽訂的合同是有效的,如果業主想要解除合同,可以經過雙方協商,或者出現合同中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但是,上述案例中,續簽合同涉及價格調整,業主委員會在續簽前有義務通知每一位業主,最好召開全體業主大會討論。
目前,業主與物管之間的矛盾愈演愈烈,有的業主開始以拒交物業管理費的方式進行反對。業內人士表示,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具有公共服務的性質,關系到小區全體業主的切身利益,客觀來說,因物業服務企業自身能力、小區內眾多業主對物業服務質量的評判標準不一等原因,小區的物業服務本身具有一定的難度。一旦雙方交惡,產生惡性循環,物業公司難以為繼,小區居住環境也會變差。和諧舒適的小區環境既來源于物業服務企業努力工作,不斷提高服務能力,也離不開小區業主的理解支持,這種理解支持很重要的一項就是正常交納物業管理費,以維持小區的正常運轉和發展。
另外,如果物業公司服務確實存在瑕疵,與收費不相稱,應當適當降低收費標準。對于雙方產生的爭議,應通過業主委員會主動與物業管理公司協商提高服務標準或降低物業費用。
本報記者 譚興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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