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建設用地未經批準 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本報訊 記者 張濤 日前,我市發布《市區國有建設用地改變土地用途管理規定》,規定明確,凡在市區范圍內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責任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確因產業調整或城市規劃調整需要改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確定的土地用途的,應報市區建設用地審批委員會審議,由市政府批準。
記者了解到,機關團體用地、新聞出版權用地、科教用地、醫衛慈善用地、文體娛樂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公園與綠地、特殊用地、交通運輸用地需改變土地用途的,由市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并按評估價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給予相應補償(只含土地及地上建構筑物),補償方式為貨幣補償或等值置換土地。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后,根據城市規劃重新確定土地用途后依法實施土地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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