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業孵化器用地 可申請分割產權
本報訊 記者 謝素嬋 為加快推進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日前,我市印發《河源市科技企業孵化器項目用地和產權分割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提出我市新增建設用地開發建設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可按一類工業用地性質供地;新建和已建的科技企業孵化器項目用地,均可以申請分割產權。
在新建科技企業孵化器項目用地方面,《辦法》規定,利用新增建設用地開發建設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可按一類工業用地性質供地;在已建科技企業孵化器項目用地方面,《辦法》指出,在不改變用地主體和規劃條件、不進行產權分割和出售轉讓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產和土地資源發展科技企業孵化器項目的,可以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現有建設用地過渡期支持政策以5 年為限,5 年期滿及涉及出售轉讓需辦理相關用地手續的,可按新用途、新權利類型、新市場價,以協議方式辦理。
《辦法》提出,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要進行資格認定。新建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申請產權分割項目,運營單位應是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注冊成立的獨立法人機構;自身或合作單位已經建設運營過1 家市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1 年以上;屬企業單位的必須是注冊資本在1000 萬元以上,屬事業單位的開辦資金500 萬元以上。孵化器建設項目規劃還必須具備市級孵化器認定的“五有”條件,其中孵化場地面積不少于10000 平方米,并與不少于10 家科技企業達成進駐意向。新建和已建的項目要被認定為省級以上孵化器才能申請享受孵化器產權分割政策。在產權分割轉讓對象(含再次轉讓)方面,《辦法》提出,首次轉讓的對象應是入駐該孵化器并租用其產業用房滿1 年以上的科技企業;該產業用房的產權轉讓后,如需再次轉讓,再次轉讓的對象必須承諾按原房屋用途使用該產業用房1 年以上,且在用滿1 年后方可再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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