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保法宣傳(1)
編者按:
2014 年4 月24 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環保法修訂案》(新環保法已于今年1 月1 日施行),至此,這部中國環境領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 年來的首次修訂,這也讓環保法律跟上了時代,開始服務于公眾對生態文明建設的期待。為了廣泛深入宣傳新環保法,本報從本期起將分期刊登新法條文,敬請關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第四條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采取有利于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 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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