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產品“小茗同學”惹官司
本報訊 據北京商報消息,“小茗同學”是 統一企業近幾年最火爆的一款產品,不過最 近該產品被訴侵害他人著作權及不正當競 爭,北京市海淀法院日前一審判令統一公 司、被告河南統一企業有限公司賠償北京小 明文化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小明 公司”)經濟損失50 萬元并停止有關侵權行 為。這也意味著“小茗同學”的產品形象可 能要有所調整。
小明公司訴稱,該公司擁有“小明”卡通 形象的著作權,并以“小明”卡通形象為核 心,創作完成了一系列漫畫及壁紙等作品, 在業內和相關公眾中享有較高的知名度。 統一公司授權河南統一公司制造、北京超市 發連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超市發公 司”)銷售的“小茗同學”冷泡茶,該產品的外 包裝完全是小明公司作品的簡單變形,這使 得公眾誤認為是小明公司授權進行生產的 產品,被告行為屬于搭便車行為,給原告方 造成了重大損失,故請求法院判令統一公 司及河南統一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美術 作品著作權的行為,停止在包裝及廣告宣 傳上使用“小茗同學”名稱及相關款型產品 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500 萬元。同時,判令超市發公司停止銷售 涉案產品。
海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該案雙方均不 否認“小明”已成為一種流行文化現象,故 “小明”所蘊涵的思想、觀念、創意等,并不受 著作權法保護。因此,統一公司利用相關創 意選擇“小茗同學”作為產品名稱并無不 妥。但小明公司創作的系列美術作品《小 明》是根據上述思想、創意等創作出的作品, 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該作品創作在先 并享有較高的知名度,統一公司推廣“小茗 同學”冷泡茶系列的合作公司,也接觸到了 “小明形象”,且“小茗同學”卡通形象與“小 明”卡通形象構成實質性相似。因此,該案 被告將涉案產品用于生產、宣傳等經營行為 構成侵權。最終,海淀法院做出上述判決。
對于該事件,統一方面向記者回應稱, “小茗同學”的商標及瓶型外觀已經申請專 利,在本次一審判決中有爭議的只是卡通形 象的著作權,法院已認可統一繼續使用“小 茗同學”的品牌是沒有爭議的。目前,統一 已對一審判決中有爭議的卡通形象著作權 方面提出上訴申請,在二審法院判決裁定之 前,統一的產品將繼續依法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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