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執行難不是法院一家的“戰斗”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提出通過強化財產報告和財產調查,加大對保全財產和擔保財產的執行力度,依法防止惡意訴訟,完善對被執行人享有債權的保全和執行措施,運用代位權、撤銷權訴訟制裁規避執行行為,依法加強對規避執行行為的刑事處罰力度。
眾所周知,通過法院審判是民眾維權的最后選擇。法院判決本應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被執行人采取非正常手段規避法院執行,損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傷害了司法權威。法院出臺反規避執行措施,體現出保護權利人利益,維護司法公信的決心。
目前,在一些地方時有發生被執行人采取假離婚、假破產、假訴訟、轉移財產等手段抗拒執行的事件,一些地方通過權力干預法院執行的情況也不少見。其中,地方保護主義是導致法院異地執行困難的一個重要原因。為了打破法院“執行難”的僵局,不少地方想了不少辦法。比如,有的地方對執行難的案件實行“一把手包案制”。法院數年執行不了的案子,市委書記一個電話就解決了問題。市委書記“包案“執行,對于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減輕法院的執行阻力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領導“包案”并非法院執行案件的正常路徑。領導“打招呼”執行幾個有代表性的案件并不難,可面對那么多難啃的骨頭,領導不可能事必躬親,一一包辦。事實上,除了領導親自過問、督促的案子以外,許多權力干預造成的“執行難”的案件成了疑難雜癥。
破解執行難,不是法院一家的戰斗。加強權力約束,減少權力對法院辦案的干擾,是現實選擇。如果執政為民的理念真正得以確立,權力運行機制健康,監督問責機制健全,相關問責規定得到認真落實,干擾法院執行的濫權行為被制止,法院執行力弱的現狀將會有所改變。
(葉祝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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