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關于做好 森林特別防護期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為嚴防森林火災發生,保護全市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新修訂《森林法》《國家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河源市森林防火工作問責制》(河委辦發〔2015〕8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公職人員森林火災事故責任追究的通知》(河紀發〔2013〕4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市實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9月為“森林防火宣傳月”,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為“森林特別防護期”。
二、加強野外火源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須將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不少于30米的范圍劃定為森林防火區。森林防火區全年禁止野外用火,在森林防火區野外嚴格禁止下列7種行為:(一)上墳燒紙、燒香點燭等;(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三)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四)吸煙、野炊、燒烤、烤火取暖;(五)燒黃蜂、熏蛇鼠、燒山狩獵;(六)煉山、燒雜、燒灰積肥、燒荒燒炭或者燒田基草、甘蔗葉、稻草、果園草等;(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在森林防火區,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勘察、工程建設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嚴防失火。未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在森林防火區內,有以上行為之一的,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兩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對個人并處兩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在森林高火險區、森林高火險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發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禁止野外用火的命令期間,拒不執行命令野外用火的,按照《治安處罰法》的規定給予治安拘留。肇事者屬未成年人、弱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追究其監護人的責任。
三、護林員要切實履行職責,做好巡山護林及森林火災預防宣傳工作,處置初始火情。發生森林火災,各級撲火專業隊伍、半專業撲火隊伍要做到快速反應、科學撲救、積極消滅。
四、發現火情,廣大人民群眾要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報告。一旦發生森林火災,當地公安機關尤其是森林公安要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偵破山火案件,嚴厲打擊山火肇事者;所在鄉鎮黨委、政府及村委會要及時組織撲救。五、根據市紀委、市監察局、市森林防火指揮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公職人員森林火災事故責任追究的通知》(河紀發〔2013〕4號)規定:凡我市公職人員(含全市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干部職工和村居委干部及護林員)在我市轄區范圍參與掃墓,野外用火活動引發森林火災的,要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并追究該公職人員所在單位主要領導責任;中小學生引發森林火災的追究該學生所在學校校長責任。
六、森林火災報警電話12119。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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