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五十三 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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