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陪產假不能可有可無
據法制日報報道,最近幾年, 男性陪產假是一個討論較多的話 題。盡管一些地方在立法中明確 了男性陪產假的地位,但這一假種 一直面臨著“落地難”問題。前不 久,有消息稱,江蘇省擬立法明確 男性共同育兒假,在男性陪產假的 基礎上增加假期。這一消息再次 將男性陪產假問題推到了輿論的 前臺。
各地陪產假時間不一,最短的 陪產假有7 天,最長的則有1 個月 之久,多數地區的陪產假為15 天。 假期雖然不算很長,但體現了對婦 女的尊重,也是回歸家庭的一種表 現。但在現實生活中,一些用工單 位、企業平時都標榜自己有各種福 利、各種假期,可到了男員工要申 請陪產假時,卻被管理層用種種理 由推脫拒絕。別說增加假期,就是 法定陪產假都難以得到落實。陪 產假期成了“紙上的福利”。
另外,有些企業基層員工甚至 不知道有陪產假的存在。有些企 業員工雖然知道,但也不敢為了陪 產假而跟領導“較勁”,或者怕丟了 工作。所以,最終陪產假也都不了 了之了。
往往,有些單位自己出臺了陪 產假制度,但實施起來卻很難。男 性陪產假不能與女性休產假一樣 強制落地實施,因為國家法律層面 上并沒有明確,加上《勞動保障監 察條例》也沒有做有關規定,所以 這才給用工單位及企業鉆空子的 機會。試問,養兒育女是夫妻雙方 的共同責任與義務,為何法律層面 只給一方放假?
筆者認為,“男性陪產假”或者 “共同育兒假”要與女性產假一樣 得到真正實施,必須上升至法律層 面。當下,不少用工單位、企業管 理者其實沒有思想覺悟,他們不會 主動給員工包括陪產假在內的應 有假期。如果將男性陪產假列入 法律范疇,員工就有理有據地去請 假,用工單位只能遵守規定。讓陪 產假成為硬性的法律規定,才能讓 “男性陪產假”不再游走于企業愛 理不理、認為可有可無的假期。
吳奕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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